质疑供应商名称:****
地址:**市**区**卫镇**湾路1068号3幢3122室、4幢4122室
邮编:201512
法定代表人:蒋建兰
联系人:黄**
联系方式:133****2158
****:
我公司于2026年8月3****公司****人民医院联影320排CT机等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标项2)中标结果的质疑函(落款日期为2026年7月31日),对贵公司****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公司所提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
中标供应商******公司无“使用Ⅱ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不具备DSA设备维保的法定辐射安全许可资质,应取消中标资格。****医院联影320排CT机等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项目编号:****)标项二的血管造影机DSA设备属于“Ⅱ类射线装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标项二采购需求血管造影机2台维保服务要求中,3.2提供每年至少4次的预防性保养,包含保养所需耗材;一年4次安全性检查,包含机械安全、电气安全检查;每次保养工作后出具设备安全检查报告;3.3质量保证:维保期内,须保证机器的运行质量及图像质量达到厂家标准,按照厂家标准定期进行调校/校正,每次校准后出具设备评估报告”。上述维保、调校、质控检测工作必须启动设备射线装置并产生电离辐射,从而对辐射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带来潜在的辐射风险,该维保维修应界定为“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449号)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规定,相关从业单位在维修活动中应当采取必要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以保障辐射安全,并依法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接受辐射安全监督。本维保项目依法属于“使用Ⅱ类射线装置”行为。从事该业务必须持有许可范围包含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须****生态环境厅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种类和范 围内从事活动:即供应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许可种类和范围须包含“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从事的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维修保养活动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文件虽未单独把辐射安全许可证列为硬性资格条款,但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只要开展Ⅱ类射线装置维保业务,就应持有对应类别辐射安全许可证,不能因采购文件未列明就免除法定资质要求。然而****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司申请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批复桂环审〔2025〕365号显示,中标供应商(******公司)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桂环辐证[A0785]的许可类型和范围为: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销售Ⅱ类射线装置,并无“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类别,其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不符合本项目DSA维保要求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类型及范围。即该中标供应商(******公司)不具备“使用Ⅱ类射线装置(DSA)”的资格,无中标供应商资格。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1答复:
1.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将“含使用II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列为标项2投标人投标阶段资格条件或实质性响应要求,中标供应商投标响应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政府采购评审严格遵循采购文件载明内容,评审委员会仅能审查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资格、商务、技术条款,无权自行增设文件未约定的资质审查门槛。中标供应商******公司投标文件完整响应招标文件全部资格、商务、技术要求,评审程序、评审结论合法有效。标书代写
3.同类案例区分说明(**、**项目不具备类推适用条件)贵司****人民医院64排CT维保、****医院DSA维保项目作废标处理,核心前提是该两个项目招标文件主动将辐射安全许可证列为硬性投标资格/实质性响应条款;本案采购文件无同等资质约束,两类项目评审基准完全不同,不能直接类比适用处理结果,相关案例不作为否定本项目中标结果的有效依据。标书代写
4.辐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制的是实际开展射线装置使用作业行为,并未强制要求投标阶段必须持有完整许可;中标供应商已具备办证前置审批手续,承诺履约前补齐全部合规资质,可完全满足辐射安全监管法定要求。
5.法律边界界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全部强制性条款,约束对象为正在实施维修、使用射线装置、产生电离辐射的现场作业行为;法规要求履约作业持证,但本招标文件未将该资质设置为投标资格门槛,评标委员会无权增设否决条款。标书代写
6.中标供应商合规前置审批材料佐证:经核实,******公司已于2026年07月30****服务局《关于******公司新增使用(维修、维护)医用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政务(生态)环审〔2026〕27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医疗机构现场DSA维保项目,确认辐射防护方案、环保措施符合国家标准,仅剩余申领含“使用II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程序性手续,不存在实质性合规障碍。
7.履约合规书面承诺保障中,****中心、采购人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承诺书,明确承诺:本项目合同签订后、进场开展任何DSA预防性保养、质控校准、故障维修等涉及射线开机的作业前,依法取得许可范围包含“使用 II 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全程持证开展维保工作,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该承诺具备民事约束力,可确保履约阶段完全符合辐射安全监管法规,不存在违法作业风险。
8.中标供应商投标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桂环辐证 [A0785])****生态环境厅正规核发,许可范围、****生态环境厅官方公示信息完全一致,无涂改、变造、伪造情形,贵司该项怀疑无事实证据支撑,不予采纳。
9.******公司此前在**、**项目发起质疑,核心依据是对应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设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投标门槛,主张无资质供应商不满足文件要求;本次参与本项目投标,****医院采购文件无相关资质约束的客观事实完成响应。其行为判断标准始终统一: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持证,则核查资质;招标文件未设置资质门槛,则投标阶段无需提供证书,不存在区别对待、双重标准情形,贵司该项主张不成立。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结合招标文件、行政审批文书、法律法规综合核查:
1.贵司全部质疑事项缺乏招标文件依据、法律适用依据,举证案例不具备类比适用前提,质疑事项整体不成立。
2.本项目标项二评审流程合规、中标供应商投标响应全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中标结果合法有效。标书代写
我中心依法驳回贵司全部质疑请求,维持******公司标项二中标资格。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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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