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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用氧气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招标结果质疑函的答复
质疑单位名称:**市****公司
地址:****园区内
授权代表人:岑晓宇
联系电话:185****8674
**市****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8月10****公司递交的关于医用氧气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招标结果的质疑函,对贵公司****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并征询采购人的意见,****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
********公司距离广****医院350多公里,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的商务要求“(三)服务标准及要求”的条款10“当医用氧系统发生故障时,中标人3小时内派出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协助处理问题”,以及条款11“当发生紧急用气时,中标人3.5小时内提供槽车供应液氧,3.5小时内供应杜瓦罐”。中标商所在地无法满足上述时效要求,中标供应商涉嫌虚假承诺。
质疑答复1:
贵公司认为中标人距离采购人350多公里无法满足3小时内派出维修人员到达现场以及3.5小时内提供槽车供应液氧、3.5小时内供应杜瓦罐的时效要求,是****车行驶速度和管理规定进行时间推理,无法完成350多公里的运输。
经核实,中标人已按《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进行响应,商务要求偏离表响应不存在负偏离,对维修时效、应急供气时效条款全部作无负偏离响应,满足采购需求,完整编制应急供氧方案、多级备用保障机制(含移动式应急供氧设备)等,****基地液氧储备量满足采购需求,但招标文件未设置“投标****基地租赁佐证材料”的强制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进行评标,中标人所提供材料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经向中标人核实,招标文件仅约定“3小时内派出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协助处理问题”,未限定维修人员必须乘坐液氧危化槽车出行。维修人员可搭乘普通客运、自驾等民用交通工具,不受危化品车辆限速、市区限行管控,完全满足3小时到场要求,不存在履约障碍。
经向中标人核实,招标文件仅约定应急供气时效,未强制要求液氧、杜瓦罐必须从供应商工商注册厂区装车配送。中标人是否设立医用气体存放点不属于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在**设有医用气体存放点,****基地液氧储备量满足采购需求,突发用气需求时直接从**本地储备点调度槽车、成品杜瓦罐配送,无需跨越350公里长途危化运输,****车行驶时长限制,可保障3.5小时内送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未作要求的,不得增设评审、核验条件;《****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供应商对投标文件内容真实性承担责任;认定“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谋取中标”需同时满足主观故意虚构、客观无履约能力、伪造/隐瞒关键材料三项要件,仅以注册地距离推定不构成法定虚假承诺认定依据。财政部国库司官方口径明确:虚假承诺需存在伪造材料、刻意隐瞒客观无法履约事实的主观恶意,具备直接相反证据方可认定,单一距离推算不具备证明效力。
综上,贵司该项质疑缺乏完整、充分的事实证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存在表述模糊、界定不清问题,采用无法量化的主观评价性语言,无统一、客观、可核验的评审判定标准,评审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导致评标过程缺乏客观依据,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不符合国务院令第658号文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评审因素必须细化、量化、可对应的强制性要求,属于设置不合理、不规范、无法统一评审的违法评分条款。
质疑答复2:
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为2026年7月9日,招标公告的法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日为2026年7月16日,对招标文件的有效质疑期限届满日为2026年7月27日;贵公司获取招标文件日期为2026年7月15日,递交书面质疑函日期为2026年8月10日。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正文—38.询问、质疑和投诉—38.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或者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必须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下:(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贵司针对招标文件评分规则提出的书面质疑函递交日期为2026年8月10日,距离招标文件公告届满之日已远超7个工作日法定质疑期限。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章节已完整载明接收质疑的渠道、时限、要求,贵司在法定质疑期内未对评分标准提出异议,逾期后无权再针对招标文件条款发起质疑。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知权益受损之日为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损害自身权益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对采购文件质疑,最迟不得晚于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后7个工作日,逾期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贵司质疑事项2针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质疑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程序性不予受理,对该项诉求不作实体审查。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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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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