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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现就《**县水质净化厂建设项目(EPC+0)招标公告》相关要求作如下补充说明:
**县水质净化厂建设项目(EPC+O),总投资5000万元,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因考虑到招标的运营单位需负责项目建成后15年的运营期,且运营类别与水处理相关,故招标公告约定运营资质要求:经营范围需具备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在今后的项目招投标工作中,我们将秉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公平竞争意识,对招投标文件及政策要求进行学习,深入解读招投标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行业标准等规范,强化工作人员业务水**操作技能,确保在今后的工作中依法依规、准确规范编制和审核招标公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标书代写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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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