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1.5T磁共振、数字化乳腺摄影系统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年08月13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公司
2、地址:**省**市**县朱坑镇牛家族306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1126MABQGAMX5M
五、基本情况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方法-资格审查中要求投标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年财务审计报告(2022年) 或财务报表(2023年12月-至****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财务报表应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提供,****公司不需提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税记录及设备缴纳证明,****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提供)”。一是******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2024年1-8月完整社保缴费证明,****总局****税务局****分局官方系统打印显示,实际仅2024年4、7、8月缴纳社保。同时,该公司在《****财政局的回函》中承认投标文件内社保截图与实际缴费情况不符,客观存在材料不实情形;二是******公司提交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同《****电子胃肠镜采购项目》中****公司****公司名称不同外,其余均一致(包含财务报表),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
六、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
七、处罚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85500元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在3****政府采购活动。
其他处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期限为2026年8月6日至2029年8月5日。
八、处罚日期
2026年08月06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系人:吐逊江﹒库尔班
3、联系电话:0996-****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