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县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以及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县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合法合规、依法行政、高效便民、服务大众”的原则。既要使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分布合理,进出有序,又能满足所在区域消费者的需求,确保市场全覆盖,使烟草制品订购方便、高效,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第二章 布局规定标准
第五条 依据**县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规划为城网、农网。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布局标准
(一)城网的区域划分,按照“总量+距离”调控模式,适用于城市街道。
1、****社区(**路、**路),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8户,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2、****社区(嘉绒步行街、**路),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0户,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3、****社区(民主街、西**路、西**路、双拥路、团结街),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0户,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4、****社区(新区前街、新区后街),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8户,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5、章谷镇水子一村 ,卷烟零售点控制在7户;
6、章谷镇水子二村 ,卷烟零售点控制在8户;
7、章谷镇各宗村、白呷依村、大**、长纳村、边古村、水子三村、吉宗村、俄多村、甲居三村、扎科村,每个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二)农网的区域划分,按照“总量”调控模式,适用于行政村。
1、巴底镇:木尔洛村、沈洛村、木纳山村、培尔村、阿拉伯村、**村、沈足一村、沈足二村、牧业村、二基坪村、木尔约村、崃依村、邛山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柏松塘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户;色足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齐鲁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9户;
2、墨尔多山镇:克格依村、呷仁依村、波色龙村、罕额依村、上纳顶村、中纳顶村、下纳顶村、折龙村、斯交村、岭垄村、科尔金村、**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基卡依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岳扎街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户;卡桠桥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户;红五月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八科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户;岳扎坝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2户;
3、革什扎镇:燕窝沟村、俄洛村、洛尔村、累累村、柯尔金村、安古村、吉牛村、瓦足村、三道桥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卓斯尼,卷烟零售点控制在6户;吉汝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户;瓦坝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布科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6户;
4、半扇门镇:阿娘沟四村、阿娘寨村、麦龙村、腊月山一村、核桃坪村、碉坪村、阿娘沟二村、火龙沟二村、火龙沟一村、**村、腊月山三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阿娘沟一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关州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户;团结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半扇门一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户;喇嘛寺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
5、格宗镇:开绕村、俄呷村、竹子沟村、朱家山村、羊**、龙坝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新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户;格宗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
6、**镇:二**、各尔沟村、二瓦槽村、党岭村、**村、磨子沟村、**桥村、莫斯卡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边耳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户;牙科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
7、东谷镇:井备村、东**、科里村、拔冲村、祚雅村、纳交二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国如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户;永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户;牦牛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阴山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6户;东谷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纳交一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户;
8、甲居镇:拖瓦村、甲居二村、小聂呷、小巴旺、聂拉村、甲居一村、高顶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聂呷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户;喀咔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幺姑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
9、**桥乡:上宅龙村、丹扎村、三木扎村、各洛寨村、纳粘村、黑风顶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下宅龙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长胜店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桥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户;
10、巴旺乡:卡卡村、齐支村、燕尔岩村、德洛村、格呷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水卡子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户;光都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户;
11、梭坡乡:纳依村、共布村、弄中村、泽**、呷拉村、左比村、泽公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宋达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莫洛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
第七条 为满足消费者需求,城网娱乐服务类业态设置总数控制在3户内,其他类业态控制在1户内;农网娱乐服务类业态设置总数控制在1户内,其他类业态控制在1户内。
第八条 雪茄****专营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专营店经营范围增加卷烟的,应当使用本布局规定所在区域的指导数量和间距条件。
第三章 优待政策
第九条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下区域在符合所在单元格总量标准的前提下,间距可放宽50%:
1、**县辖区内大型工程建设(施工人员在300人以上),按照实际需求在工区内可设置1至2个零售点,许可证有效期限根据工程施工时间确定;
2、具备安全技术和安****加油站便利店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3、****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可以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4、为推销本地农产品、农副产品或乡村**项目,县政府设立的定点销****人民政府出具的正式文件),规模在20平方米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
5、县委、县政府统一打造并批文的旅游****服务区,可以设置 1个零售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放宽办证条件:
(一)残疾人:按照《**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5〕6号),对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二、三级;言语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零售点间距要求在所属区域原间距要求上放宽50%,但不得超过所在单元格总量标准。
(二)残疾军人、烈士家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或享受低保待遇,持****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零售点间距要求在所属区域原间距要求上放宽50%,但不得超过所在单元格总量标准。
(三)原持证人死亡,其直系亲属在原址经营,可在60日内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间距可放宽50%,但不得超过所在单元格总量标准。
(四)2021年以后****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户申请新办的,在符合所在单元格总量标准的前提下,间距可放宽50%,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小学、幼儿园周边进出口通道(包
含消防通道)间距50米以上的;
2、新办地址位于原经营地址100米以内的;
3、新办地址与最近零售点距离在20米以上的(农网除外)。
(五)因享受本条规定优待而准予许可的,应在做出许可决定前通过公示等方式告知利益相关人。
第四章 禁止性条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置烟草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方式方面
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诊所、医院、党政机****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幼儿园周边除外。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学校,****中学、****学校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包括道路同侧的间距和异侧的间距。
第十五条 本规定间距测量方式按照**烟草专卖局规定统一测量方式进行测量。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以内”“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30日后开始执行,本规定有效期五年,同时《**县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丹烟专〔2021〕6号)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2:**县目前适用的最小单元格及当前零售户数量.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