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评审专家管理】
从“借权”到“借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制度的重构路径
◆ 宋军
近年来,评审专家“小圈子”现象严重,被“围猎”风险居高不下;论证专家回避制度形同虚设,进口论证“走过场”;部分专家专业不对口、责任心缺失,见面先问“评审费多少、哪家代理机构给得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本质上是制度底层逻辑缺陷的集中爆发。**,“委托—代理”链条过长,权责配置严重错位;采购人有责无权,评审专家有权无责。因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制度。
国际评审专家制度的比较分析
——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的评审专家制度。WTO《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以下简称GPA)并未强制要求设****委员会,而是强调以下三点:一是采购实体应当自行负责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二是评审过程应当客观、透明,评审标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三是供应商质疑应当由与采购程序无关的独立机构进行审查。可以说,GPA的核心精神是“决策者负责”,即谁作出决策,谁承担责任。标书代写
****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对评审机制的规定更为具体,即评审工作可以由采购实体自行组织,也可以聘请独立专家提供专业意见,但最终的中标决定必须由采购实体作出。同时强调,专家的作用是辅助采购实体作出知情决策,而非替代采购实体决策。
世界银行采购框架明确要求,采购实体对采购结果负全责。世界银行允许采购实体在复杂项目中聘请技术专家提供咨询,但专家意见仅供采购实体参考,不能替代采购实体的判断。此外,世界银行还建立了严格的专家利益冲突申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违规专家实施全球范围内的禁入。
此外,在美国联邦采购制度中,评审工作主要由采购官及其团队完成,专家的作用是提供技术咨****小组,但最终的中标决定由采购官作出。英国实行采购官主导制,评审专家以技术顾问身份参与,不拥有独立决策权。德国采购制度允许聘请外部专家,但专家意见必须公开,且采购实体对采纳与否承担说明责任。
——国际经验的共性启示。一是决策与咨询分离。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谁来决策”与“谁来提供专业意见”清晰分离。换言之,专家负责提供智力支持,采购实体负责作出最终决定。二是采购实体负总责。无论是否引入外部专家,采购实体始终是采购结果的第一责任主体,不存在所谓“专家决策、采购人负责”的权责分离状态。三是专家定位清晰。专家是“顾问”而非“裁判”,是“参谋”而非“主帅”。四是信用管理严格。国际规则普遍建立了严格的专家信用管理机制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对违规专家实施跨区域、跨机构的联合惩戒。五是区别对待复杂采购项目。国际规则并非要求所有采购项目都引入外部专家,而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复杂性、专业性和风险程度,灵活决定是否使用专家及如何使用专家。
我国评审专家模式设计的由来与初衷
——制度设计初衷。****政府采购法确立评审专家制度,主要基于以下考量:一是弥补采购人专业知识的不足。政府采购涉及领域广泛、专业性强,而大部分采购人往往是行政管理人员,缺乏对复杂技术、专业服务的深入了解。通过引入专家智慧,可以提升评审的专业性和准确性。二是保障采购活动的“三公”原则。通过随机抽取专家、专家独立评审,可以防止采购人凭借信息优势和权力优势操纵采购结果,保障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三是防范采购腐败。将供应商的选择权从采购人手中分离出来,交给临时组成、与采购项目****委员会,可以在制度上形成权力制衡,降低采购人“寻租”的可能性。
——制度逻辑结构。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我国评审专家模式本质上是“双重委托代理”结构:第一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事务;第二层,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权“转委托”给评审专家。在这一结构中,评审专家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准决策者”。他们通过评审活动决定谁中标,而采购人却只能在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名单中进行“形式上”的选择。
——隐性假设及其缺陷。上述制度逻辑隐含了以下几个关键假设,而这些假设在实践中逐一被证伪。
假设一:专家必然专业。制度默认入库专家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匹配的专业能力。但现实是,专家库专业分类粗放、入库审核把关不严,经济类、法律类专家被要求评审专业技术方案的现象屡见不鲜。
假设二:专家必然公正。制度假定专家是超然中立的。但实践中,专家被“围猎”、利益冲突不申报等现象普遍存在。
假设三:几百元评审费足以激发责任心。制度假定,在职业操守和爱国心的驱动下,评审专家会对成千上万甚至上亿元的采购项目尽心尽责。但事实证明,一个临时组建、报酬微薄、责任追****委员会,很难产生与项目金额相匹配的责任心。
假设四:随机抽取能够保证质量。制度设计者认为,随机抽取可以排除人为干预,实现机会公平。但笔者认为,随机抽取意味着采购人无法选择真正对口的权威专家。在专家基数不足、专业分类粗放的条件下,“随机”的结果往往是“随机地抽到不合适的专家”。
在笔者看来,正是这些隐性假设在实践中“不成立”,导致评审专家制度日益偏离其设计初衷。
现行评审专家制度的深层矛盾
一是评审模式的“再委托”与采购人主体职责的根本冲突。现行制度将供应商选择权从采购人手中分离,交由评审专家行使,形成“专家决策、采购人签字”的权责分离格局。采购人虽有“主体责任”之名,却无“选择供应商”之权;评审专家掌握实质性决策权,却无须对决策后果承担实质性责任。这种“权责错位”导致的后果是:采购人面对不理想的采购结果,只能“认账”而无法“改账”;专家在评审中马虎了事、评分随意,甚至出现“连采购文件都没看完就开始打分”的荒唐现象。这种制度设计,从根本上侵蚀了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的动力和能力。标书代写
二是评****政府采购**配置功能的不匹配。政府采购是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方式,承担着支持创新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落实绿色采购等政策功能。这对评审专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仅要懂专业技术,****政府采购政策以及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然而,现实中的评审专家队伍存在明显短板。**,许多地方的专家库普遍是退休人员,虽然其经验丰富,但知识更新速度慢,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了解有限;****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缺乏认识,评审中只关注技术参数的符合性,忽视了对政策目标的考量;部分评审专家更关注这个月参与评了多少标、哪个代理机构评审费高、如何多要评审费等。
三是专业细分与“借智”需求之间的结构性偏差。专家库的专业分类往往较为宏观,如医疗设备、信息化系统。但在实际操作中,CT设备与B超设备的技术要求差异很大。一个擅长医疗设备的专家,未必对特定型号的医疗设备有深入了解。此外,专家入库主要依据其学术职称或职业资格,但****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要求、评审程序和决策逻辑。部分专家在评审时,完全按照自身学术判断而不顾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导致评审结果偏离采购人的真实需求。标书代写
四是随机抽取机制与专家库基数不足的矛盾。随机抽取设计的理想条件是专家库足够大、专业分类足够细、在库专家质量足够高,随机抽取能够在保证公平性的同时兼顾专业性。但在许多地方,尤其是基层和边远地区,这三个条件都不具备。专家数量不足,导致随机抽取往往只是在少数几个“老面孔”之间轮换,“熟人效应”难以消除。
五是管理与监督的有效性与专家履职要求的差距。现行制度对评审专家的管理,主要依赖于“一项目一评价”的信用积分制和财政部门的定期清理,但这两项措施都存在一定的局限。**,目前的评价体系往往流于形式,评价结果难以真实反映专家的履职质量;定期清理可以解决“专家不专”的存量问题,但难以防范“增量风险”。此外,现行制度缺乏对专家因评审过错造成损失的追偿机制。
六是权利与义务的严重不对等。从权利角度看,专家掌握了供应商选择的实质性决定权;专家评审意见对采购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专家的劳务报酬由财政资金支付。从义务角度看,专家对评审结果的正确性不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主观恶意);专家对评审过错造成的损失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专家的违规成本主要是暂停抽取或清退出库,几乎不涉及民事赔偿。这种“有权无责”的制度安排,不符合权责对等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专家的机会主义行为。
加强评审专家制度的顶层设计
面对上述深层次问题,改革的思路不应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部修补,而是从制度底层进行系统性重塑。
——法律定位的根本转变。笔者认为,改革的逻辑起点是修正评审专家的法律定位。现行定位(“借权”):评审专家作为“准决策者”,代行采购人的合同授予权。采购人只能被动接受评审结果,实质上丧失了供应商选择权。未来定位(“借智”):评审专家作为“高级咨询顾问”,为采购人提供专业意见和决策支持。最终的合同授予权完整地保留在采购人手中。这一转变的核心是将“借权”改为“借智”,既符合国际通行的决策与咨询分离原则,也与采购人承担主体责任的制度要求高度契合。
——差异化评审规则的设计。不同采购方式、不同项目类型对专家知识的需求差异很大,应当设计差异化的评审规则,而非“一刀切”地强制引入专家评审。对于需求明确、技术标准统一的小额采购,无需借助专家智慧,采购人可以按照内控制度自行完成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对于需求明确但技术较为复杂的通用采购,可以引入AI辅助评审,由系统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和数据比对,评审专家仅对系统提示的异常情况进行复核。对于需求明确但专业性强的复杂采购,应当允许采购人****,专家提供技术评审意见,采购人参考专家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对于需求不明确、需要与供应商谈判的采购,应****小组(可包括内部专家和外部顾问),通过多轮谈判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专家的咨询作用贯穿全过程。
——专家准入、使用与管理的系统重构。一是入口改革:从“个人申请”到“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将现行以个人申请为主的入库方式,改为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要求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出具推荐意见,并将评审专家履职情况与专业职称晋升挂钩,增强专家的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
二是抽取改革:从“随机唯一”到“随机+定向”相结合。笔者建议,赋予采购人一定范围内的选择权。对于专业性强、需要高水平专家的采购项目,允许采购人从符合条件的专家库中定向邀请专家;对于一般性项目,仍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两种方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则,应当在制度中明确规定。
****委员会组成改革:增加采购人话语权。对于大型、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提高****委员会中的比例。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将采购人代表占比提升至五分之三,确保采购人在评审过程中的话语权。合同条款的法律审查,可以由采购人的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完成,****委员会中设立法律专家席位。
四是信用管理改革:建立**统一信用体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库,实现跨省、跨区域、跨行业信用信息互认。对入库专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信用积分确定抽取概率和续聘资格。建立跨区域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五是责任机制改革:建立权责对等的约束体系。适度提高专家评审报酬标准,并建立终身追责和民事赔偿制度。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专家,追究经济责任。对评审错误、与特定供应商串通的专家,应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明确AI辅助评审的合理定位。在现行技术条件下,AI能做的主要是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即基于预设规则进行数据提取和比对。这本质上是数据工作,而非真正的“评审”。因此,应当规范用语,称之为AI辅助审查,而非辅助评审。同时,要警惕“AI应对AI”的荒诞局面。如果AI编制采购需求、AI做投标文件、AI辅助审查、AI评审,四个AI系统之间进行“机器对机器”的博弈,****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初衷。在采购需求不明确、需要谈判的非招标采购项目中,AI目前无法替代专家的专业判断。复杂事项的谈判、解决方案的优化、综合价值的评估,仍然需要依靠专家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智慧。因此,未来评审制度应走向“人机协同”,即AI负责标准化、重复性工作,专家专注于复杂判断、专业咨询和参谋服务。标书代写
(作者单位:****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