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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孝****公司:
2018年7月31日,****与你公司签订了《****与**省孝****公司关于投资建设枣****公司****园区**项目的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对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及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因你公司未按项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项目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判刑,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公司:
****公司之日起,解除****与你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签订的《****与**省孝****公司关于投资建设枣****公司****园区**项目的合同书》。我单位****公司违约责任及由此造成损失的赔偿权利。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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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