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林场:
****公司****农场东部25万千瓦风电项目拟使用**境内国有土地3.7841公顷,其中,权属****人民政府国有土地0.124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0.1242公顷(天然牧草地0.1242公顷);权属****林场国有土地3.659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3.6599公顷(天然牧草地3.6599公顷)。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有关规定执行,****人民政府统一年产值区域区片为Ⅰ级,涉及一个征地区片地价片区,区片综合地价为26.0385万元/公顷,涉及地类补偿为:天然牧草地0.1242公顷,补偿标准为10.4154万元/公顷,实际补偿标准为10.4154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为1.2936万元;****林场统一年产值区域区片为Ⅰ级,涉及一个征地区片地价片区,区片综合地价为26.0385万元/公顷,涉及地类补偿为:天然牧草地3.6599公顷,补偿标准为10.4154万元/公顷,实际补偿标准为10.4154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为38.1194万元,该项目补偿金额合计为39.4130万元。
拟申请用地范围内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涉及补偿。
项目使用国有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事宜,被使用土地未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5个工作日。告知后,凡在使用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属物,使用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者,******局质询,或依据《自然**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事项有******局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专此告知。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