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职业中学旅游实训楼、女生宿舍、汽修楼、体育办公室楼顶维修项目(第二次) 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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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 ****旅游实训楼、女生宿舍、汽修楼、体育办公楼顶维修项目

工 程 地 点 : ****内 合 同 编 号 : 设计资质等级: 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 发 包 人: **** 设 计 人: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建设部

监制

****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旅游实训楼、女生宿舍、汽修楼、体育办公楼顶维修项目设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2.3.1 设计深度需符合住建部《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中有关的要 求。

2.3.2 其他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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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 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分项目名称 及设计内容

建设规 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费率

设计费 (元)

数量 (面积)

方案

施工图

1

****旅游实训楼、女生宿舍、汽修楼、体育办公楼顶维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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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干价

12300

说明

第五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设计任务书

1

合同签订后 2 个工作日内

2

项目相关资料

1

合同签订后 2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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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

1

建筑、装饰施工图

4

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

含电子版

2

方案设计文本

4

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

含电子版

3

初步设计

4

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

含电子版

第七条 设计费的支付方式

本合同设计收费为:12300 元(大写:壹万贰仟叁佰元整)。

第八条 设计费支付进度及发票的开具

8.1 支付进度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金额 (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

90%

11070.00

交付所有设计资料及文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二次

10%

1230

施工竣工验收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若甲方未实施该项目,则在交付图纸一年后付清余款。


8.2﹒ 发票的开具

乙方应在支付前向甲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公司开具,****公司帐户),否则发包人有权延付/拒付,且设计人认可发 包人的延付/拒付行为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违约。设计人还应对其开具的发票合规性负责,若因设计人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发包人不能税前 扣除的,由设计人承担全部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重新按照要求开具发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 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 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 文件时间顺延。

9.1.2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 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但所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超出 双方商定的现场服务内容及时间,派专人留驻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 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9.1.3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文件、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 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向第


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 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但政府行政性指令除外。

9.1.4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 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若更改量不大的情况下,设计人 不收取额外费用。若发包人认为改动较大需要补充设计费时,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 议。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发包人提出的设 计要求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中华人民**国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和技

术标准以及**县地方性建筑设计有关规定。

9.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9.2.4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设计审查,根 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且不再另计费用,使其符合 上级主管部门的设计审查要求。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负责向发包 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及时现场服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9.2.5 在本项目工程竣工时配合发包人接受审计并负责本合同项目的设计及 审查联络工作。

9.2.6 负责本项目设计期间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若在设计期间因设计人责 任发生任何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设计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发包人 概不负责。为防范风险,设计人应为参与工作的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

9.2.7 设计人确保自身和参与设计人员具备合同约定的设计资质、资格,有能 力履行合同项目,不得将本项设计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实施,具体设计人员未经发 包人允许,不得更换。在设计过程中和设计成果不得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之情况, 否则设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2.8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 或为本项目之外的目的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发包人提交的各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9.2.9 设计人须积极配合发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将设计文件 送达指定地点。

9.2.10 设计人指派 为项目负责人。

9.2.11 针对发包人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设计人在不超出本合同设计范围 及内容的前提下,必须及时反馈或完成修改,不得因任何原因拖延影响本项目建设。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设计人无故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发包方已付款项。

10.2 由于设计人设计深度、设计质量、设计配合等达不到本合同及各阶段合 同的要求,设计人除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外,若发包方选择要求修改设计时,则还 应无条件按发包方要求修改设计。由于设计人沟通、理解及其它原因,造成设计方 向和设计质量无法满足发包方要求,发包方有权在任何设计阶段单方终止本合同, 并根据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以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设计费用。设计人设计成 果或服务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时,按下述方式支付违约金:

10.2.1 在工程初验、工程竣工验收等关键结点,发包方至少提前 24 小时通知 设计人,设计人必须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在指定时间前 2 小时到达发包方指定现 场,按现场验收意见进行配合,及时提供资料,凡不涉及结构计算的资料在 24 小 时内出具,涉及结构计算的资料在 72 小时内出具,设计人若未按上述要求出现配 合问题,耽误发包方进度时,设计人按照 1000 元/次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10.2.2 若设计人设计的本合同范围内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不 能满足发包方的合理要求,发包方有权要求设计人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并在设计费中直接扣除。


10.2.3 如果在施工图阶段设计人施工图设计不能满足发包方的要求,发包方 有权要求设计人另外委托其它的设计单位进行配合设计,将施工图设计费和现场施 工配合费从设计人付款中扣除并支付给新委托的设计单位。

10.3 设计人应按约交付设计成果,因延误设计成果交付时间或某阶段设计阶 段结束时间,每延误一日,设计人应向发包方支付本项目当阶段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的违约金,发包方有权从支付给设计人的任何费用中直接扣除;若采取以上措施后, 仍不能满足发包方提出的要求,发包方有权拒付款项并行使单方解除权,设计人应 全额退还发包方已支付费用,同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设计人承担。

10.4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 项目的环保或消防验收无法通过,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在施工或后期使用过程中出现 开裂等从而导致工程返工的,或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含设计 人设计质量、设计深度、设计进度达不到国家标准及双方的约定),设计人除负责 采取补救措施并免收相应部分的设计费外,应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责任的大小赔偿发 包方经济损失,赔偿金为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发包方有权从设计人设计费中 直接扣除,但赔偿金最高限不超过本合同设计费总额。

10.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 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设 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 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第七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10.6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 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 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证费、 鉴定费等。

10.7 本合同一经签订,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否则视 为违约,违约方除向守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外,还应按照合同金额的 20%向守约 方支付违约金。其他条款有违约责任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著作权保护

11.1 双方应对本项目相关的设计合同、设计任务书及相关附件、设计成果及 相关技术经济资料(以下简称“本项目资料 ”)的著作权进行保护。著作权主要包 括设计咨询活动中形成的、以各种载体所表现的文字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建筑作品等设计咨询作品的著作权。

11.2 设计人因本合同形成设计成果在发包方向设计人支付当批次设计成果的 费用时,著作权归发包方所有,未经发包方书面授权,设计人不得挪作他用。

11.3 本项目资料的著作权属于发包方所有,设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项目 资料的全部或部分复制、传播、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11.4 如设计人将本项目资料用于非本项目所属的其它项目建设之用,必须取 得发包方的书面同意证明,并为此向发包方支付费用,具体费用双方另行协商。未 经发包方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将本项目设计成果或类似设计产品使用于其他项 目,否则,发包方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 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集,由设计人自费向有 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六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 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12.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 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 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外出考察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2.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6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法院起诉。

12.7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发包人 叁 份,设计人 壹 份。

12.8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起生效。

12.9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 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11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附件:

1.设计人资质(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附后)

2.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要求(详见分批设计任务)。

(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 ****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 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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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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