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
如您申请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请谨慎选择经营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违反规定的,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罚。
****
项目概况: 联系人: 陈先生 联系号码: 0576-****1792 有效期限: 2026-08-10 02:54:07 - 2026-08-12 02:5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