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6年08月12日 |
| 标 题:****关于**县****委员会****村委鹤塘大岭垃圾中转站桥梁工程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灵审批涉农〔2026〕68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2日 |
**县****委员会:
报本机关于2026年8月受理你单位提出****村委鹤塘大岭垃圾中转站桥梁工程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申请以及******公司编制完成《**县2026年帮扶资金小型桥梁建****村委鹤塘大岭垃圾中转站桥梁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等材料收悉。经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你****水库南水渠大里村鹤塘大岭段规划**桥梁,具体****村委鹤塘大岭垃圾中转站南渠道上。
基础位置坐标表(坐标系:国家2000 CGCS2000)
| 位置 | E坐标 | N坐标 |
| 1 | 639201.002 | ****672.259 |
| 2 | 639203.425 | ****672.988 |
| 3 | 639203.164 | ****665.077 |
| 4 | 639205.587 | ****665.806 |
| 5 | 639213.767 | ****676.101 |
| 6 | 639216.190 | ****676.830 |
| 7 | 639215.928 | ****668.919 |
| 8 | 639218.351 | ****669.648 |
二、为保障檀圩、那隆、三隆、陆屋等下游乡镇农田灌溉供水安全,严禁以修建道路、桥梁等建(构)筑物形式缩减、侵占原有渠道过水断面。本项目桥梁建设必须维持渠道原有过水面积不变,确保灌溉行洪、输水功能正常运行。另施工期注意避开汛期及灌溉用水期,做好防洪防汛应急方案;若工期紧张需在汛期施工,需保障排架、支撑不妨碍过水行洪能力。****水库管理中心沟通协商,做好各项防护措施,确保水渠功能正常发挥,确保施工安全。
三、本工程拟建桥梁为**项目,**桥梁采用跨径1-13米小桥,交角90°,桥面净宽5.5米,全宽6.5米,全长14米,下部结构采用重力式扩大基础桥台,上部结构采用现浇空心板,桥梁两侧设置引道接顺原有道路。灵东南干渠新圩镇大里村以上渠段设计水深1.8米、安全超高0.3米。**桥梁梁底距渠底垂直净高不得低于2.1米,**(修复)的渠道砼底板高程须与原渠道底板高程保持一致。桥梁桥墩与原渠道梯形断面衔接处,须设置**渐变过度断面,确保渠道水流顺畅,不产生阻水、束水、涡流冲刷等不利影响。
四、工程开工前,建议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手续。施工全过程须严格保护渠道原状结构及过水断面,严禁以修建道路、桥梁等建(构)筑物形式缩减、侵占原有渠道过水断面。
五、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已批复的设计方案和技术等级进行施工建设,确保桥梁建成后不影响渠道的正常灌溉和防洪防汛功能,严禁私自变更设计方案和技术等级。如因其他因素必须变更原设计方案和技术等级,应向我局申请,通过审批后,才可变更设计方案和技术等级。
六、定期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工程实施进度,并自觉接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工程施工结束后,将施工弃渣和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出渠道保护范围外,并申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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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