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院电梯维保服务项目澄清材料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大学****研究院电梯维保服务项目
招标编号:****
二、澄清内容
1、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2条仅规定: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需要制造单位授权委托;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国家法规从未要求必须取得原厂品牌授权。****监管局特种设备科均明确答复:维保不需要厂家授权,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修理)》即可合法开展维保作业。本条款强行绑定特种设备安全法作为依据,属于法条误用。且本项目涉及三个品牌“三菱、日立、通力”,以上三个品牌仅定****公司,不会****公司开放授权,从而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而实际电梯市场上能够对多种品牌进****公司众多,有较好的维****丰富的维保经验,都能胜任此项目工作。故我单位建议将此条修改为:投标人承诺:为本项目日常维修保养服务中提供的配件须为原厂配件。若中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中标人负责。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服务要求”明确约定如下内容:“13、中标人须能够维修、解决维保范围内电梯本身可能出现的所有故障和问题…。”、“本项目电梯采用全包方式维保:包含维修费、配件耗材费、大修费、人员费、措施费、利润、税金等(除电梯更新换代外)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
因此,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本条款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作修改。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部分内容修改如下:标书代写
| 评分因素 |
原评分标准 |
修改后的评分标准 |
| 投标人专业设备能力(6分) |
投标人配备有以下专业设备,每提供1个得1分,满分6分。 (1)电梯曳引机综合性能检测仪;(2)接地电阻测试仪;(3)限速器测试仪;(4)绝缘电阻测试仪;(5)激光导轨测试仪;(6)钢丝绳探伤仪;(7)钢丝绳张力测试仪;(8)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9)电梯限速器测试仪;(10)电梯综合性能检测仪;(11)电梯平衡系数测试仪。 注:①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设备得购置发票、检测校准证书等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标书代写 ②同一种设备只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
投标人配备有以下专业设备,每提供1个得1分,满分6分。 (1)电梯曳引机综合性能检测仪或电梯综合性能检测仪;(2)接地电阻测试仪;(3)限速器测试仪或电梯限速器测试仪;(4)绝缘电阻测试仪;(5)激光导轨测试仪;(6)钢丝绳探伤仪;(7)钢丝绳张力测试仪;(8)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9)电梯平衡系数测试仪;(10)声级计或指针式推拉力计或数字照度计或转速表。 注:①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设备得购置发票、检测校准证书等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标书代写 ②同一种设备只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
3、其他条款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大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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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