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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3
12:20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法注销以下1个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证,现向社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序号 | 取水单位 | 取水许可证号 | 注销原因 |
| 1 | 安****公司 | D520402S2021-0127 | 两年未取水 |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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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3日
一审:罗智凯
二审:姚 龙
三审:潘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