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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未主动申请注销,或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饮酒后驾驶、暴力犯罪记录,以及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等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
经排查,李宝等9名出租汽车驾驶员(名单附后)存在上述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依法撤销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告知书》送达本人,现依法向上述9名驾驶员公告送达。
****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关于公告时间的规定,上述驾驶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驾驶员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本公告视为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期满后,我局将依法作出正式的撤销决定并予以公告作废。
联系地址:**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33号****;联系电话:****686;联系人:秦继伟。
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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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