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关于龙胜各族自治县医共体建设(第二期)-数智赋能医共体平台高质量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6-C3-280051-JDZB)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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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广****公司

地 址: **市**区临苏路华为信息生态产业**区创新大厦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 韩诗坤

委托代理人: 唐** 电话: 131****0839

我公司于2026年8月11日17时30分收到贵方以现场递交****公司代理的**县医共体建设(第二期)-数智赋能医共体平台高质量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磋商文件“信誉业绩分”中十项软件著作权名称具有显著特定指向性,涉嫌量身定做,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采购人已对评分办法进行修改,本项目的后续事宜见随后发布的公告。

质疑事项二: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 34条“●”标记均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或第三方检测报告”构成对尚未有部署案例的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排斥。

答复:****医院智能系统采购项目,****医院诊疗服务开展、患者就医安全与医疗服务质量,关乎医疗工作规范性、安全性与稳定性,整体采购标准需严格贴合医疗场景高标准、严要求的实际应用需求。

带●标记条款均为项目核心业务技术需求,设置佐证材料要求,目的是核验供应商对应功能落地实施能力;该类指标仅为评审打分项,非投标否决条款。供应商可自主响应,若部分条款无法提供证明材料仅作相应扣分,不会直接否决其磋商响应文件,不存在排斥无现成部署案例供应商的情形。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采购人已对采购需求进行修改,本项目的后续事宜见随后发布的公告。

事实依据:1、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 “服务内容”中标注“●”的条款为重要技术指标,作评分重要依据。”仅作为评分依据,不作为否决项。未构成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2、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彩页、官网和功能截图等)”,功能截图并非部署案例,可来自测试环境等,且“不限于”意思是所列事项仅为举例说明,同类其他材料同样被认可。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质疑事项三:磋商文件“合同履行期限”100日的设定与项目实际规模不相适应,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采购人已对采购需求进行修改,本项目的后续事宜见随后发布的公告。

质疑事项四:磋商文件“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要求与评分标准之间存在内在矛盾。

答复:1、本项目评分标准中的同类业绩条款为常规择优加分项,未设置地域、规模、项目金额、**单位等任何排他性、限制性条件,对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统一适用。

2、本项目实施方案人员配置要求,****医院智能系统建设内容、实施难度及医疗系统高稳定性、**全性的服务刚需合理制定,目的是保障项目实施质量、交付效率与后期运维服务水平,完全贴合项目实际履约需要,无刻意抬高人员配置标准的情形。供应商可自主根据自身实力编制实施方案,人员配置未达到参考标准仅作相应扣分,不会否决投标,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况。

采购人已对评分办进行修改,本项目的后续事宜见随后发布的公告。

事实依据:1、本项目同类业绩、项目实施方案人员配置评分条款均为常规择优加分项,无任何地域、规模、金额、从业主体、人员资质等排他性、限制性条款,仅用于综合择优评审,评审规则对所有参选中小微企业供应商统一适用。

2、本项目中小微企业准入要求,与同类业绩、实施方案人员配置评分标准两个不同评审环节,定位清晰、设置逻辑合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质疑事项五: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要求供应商全部承担 18 项外部系统接口的开发与对接费用,报价中包含所有未知的第三方接口成本,构成合同风险不对等,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本项目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已清晰完整列明需对接的接口范围,接口开发、调试、联调等实现系统互联互通的实施工作属于本项目既定交付内容。供应商参与磋商前,可结合磋商文件载明内容开展充分调研,自主研判相关实施工作量并测算成本。磋商文件约定,完成全部接口对接、系统联调直至顺利上线交付产生的人工、开发、调试等一切相关实施费用均包含在总报价内,该条款统一适用于所有潜在供应商,属于项目正常实施范围约定,不存在单方转嫁未知风险、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采购人已对采购需求进行修改,本项目的后续事宜见随后发布的公告。

事实依据:磋商文件已完整披露接口对接工作范围,接口开发、联调调试等工作为本项目实现系统互联互通的必要交付任务,相关工作内容在采购需求中予以固化;报价规则面向全部潜在供应商统一执行,采购文件未针对特定供应商设置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质疑事项六: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存在大量供应商产品定制化痕迹(技术架构绑定产品功能命名绑定、参数粒度异常等),多项技术描述呈现特定供应商产品的内部实现细节,涉嫌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答复:采购人已对采购需求进行修改,本项目的后续事宜见随后发布的公告。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文件载明的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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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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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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