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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17分钟前 | 公 开 人:新****集团****公司管理人 | |
| 关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告知函新****集团****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2026年5月8日,**维吾尔自治区昌****人民法院作出(2026)新2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总局****税务局对新****集团****公司****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6年7月15日,**维吾尔自治区昌****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事务所****公司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中的具体工作。截至2025年7月30日,管理人通过查阅卷宗、询问债权人、调阅工商档案等多****公司取得联系。2026年8月11日,管理人通过前往注册地址张贴全面接管通知并在**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与管理人联系。****公司,****法院依法选任产生,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你公司作为债务人,依法配****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公司相关人员若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指南》第十六条第三款:“债务人或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司法强制措施。”以及《****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等相关规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相关情况,****公司采取必要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公司及相关人员自行承担。特此函告。新****集团****公司管理人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欧亚大成 履行清算义务的告知函.pdf 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