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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8月10****公司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交的《质疑函》。贵公司就****有色金属智能冶****中心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提出三项质疑。我公司收到质疑函后,就质疑事项向采购人****进行了核实,并组织法律顾问及相关专业人员对质疑内容进行了逐项研究。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作出如下答复:
一、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多处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总局2026年14号公告规定
(一)质疑内容摘要
贵公司认为,招标文件多处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功能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作为设备性能评分材料,****总局2026年14号“一单一库”公告规定,属于设置不合理、无法实现的投标门槛,构成歧视性条款。
(二)事实核查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氧化铝生产仿真实训系统、闪速炉炼铜仿真实训系统、LF精炼生产虚拟仿真教学系统、RH精炼生产虚拟仿真教学系统、智慧黑板、AI课堂评价系统等产品的部分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人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规定,标注“●”的重要技术指标每有一条负偏离扣2分。
(三)答复意见
1.招标文件未限定检测机构资质类型,表述具有开放性
招标文件使用的表述为“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该表述并未限定为取得CMA资质认定的机构,也未要求检测报告必须加盖CMA标志章。“国家认可的”表述具有开放性,涵盖多种合法合规的检测认证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的机构、取得中国****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的机构等。招标文件并未将特定资质认定作为唯一或排他性要求。
2.14号公告约束的对象与本项目要求存在本质区别
****总局2026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相关招标、采购或委托方,不应将‘一单一库’以外的检验检测能力取得资质认定作为招标、采购或委托条件。”该条款规范的核心是:不得将“一单一库”范围以外的检验检测能力取得CMA资质认定本身作为采购的门槛性条件。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并非将“取得资质认定”作为投标资格或实质性条件,而是将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技术参数真实性的佐证材料,用于评标阶段的量化评分。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对供应商主体资格的限制,后者是对投标产品技术响应的客观验证手段。因此,本项目的做法不属于14号公告第二条所禁止的情形。
3.检测报告属于评分证明材料,非资格准入条件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设备性能分是对投标人技术响应程度的量化评价。第三方检测报告是证明产品功能真实性、参数达标性的客观依据,属于技术评审的证明材料范畴,而非投标人的资格准入条件。供应商即使无法提供检测报告,仍可参与投标并在其他评分项中获得分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产品功能检测报告直接关系货物质量验证,将其作为评分佐证材料符合法律规定。
4.招标文件已设置多种替代证明材料方式,不存在一刀切强制要求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明确规定:“若指标参数中指明了证明材料为检测报告或证书,则证明材料为要求的检测报告或证书;若指标参数中未指明检测报告或证书,则证明材料为软件运行截图或设备实物照片;若指标参数中指明了需要演示的技术指标,则证明材料为需求内容的演示。”据此,对于确实无法取得第三方检测报告的功能指标,投标人可通过软件运行截图、设备实物照片或现场演示等多种方式进行证明,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材料的充分性和可信度进行综合评审。该设置充分兼顾了不同供应商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不加区分全部强制提供检测报告”的情形。
5.软件产品功能检测属于成熟的检测服务领域
本项目所涉产品主要为仿真软件及信息化设备,软件产品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属于我国检验检测行业中的常规业务领域。国内众多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软件测评****测评中心、****检测中心等)均可开展软件功能符合性检测服务。本项目要求检测的功能指标均为具体的软件技术参数,属于可检测、可验证的范畴,不存在客观上无法取得检测报告的情形。
综上,招标文件对第三方检测报告的要求属于评分佐证材料要求,非资格门槛;未限定特定资质类型;已提供多种替代证明方式;所涉检测项目属于成熟检测领域。质疑事项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二:项目实施人员配置要求不合理,与项目实际作业内容严重不匹配
(一)质疑内容摘要
贵公司认为,本项目总预算424.42万元,装修工程仅26.08万元,占比仅6.14%,项目法定归类为A类货物采购。但招标文件要求实施团队人员持有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高级工程师(电子信息)证书,三类跨领域小众证书打分叠加,抬高中小供应商投标门槛。且低压电工证属于上岗强制准入证件,不应作为评审加分因素。
(二)事实核查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项目实施人员配置”项(分值6分)规定:“实施团队人员中至少有3人分别持以下证书: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高级工程师(电子信息)证书。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截图,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6分。未提供不得分。”
(三)答复意见
1. 关于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项目包含装修工程、智慧黑板安装、LED大屏安装、网络布线、机柜安装、设备接线调试等内容,涉及大量低压电气线路敷设、设备接线、配电箱操作等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总局令第30号)及《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低压电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将“投标人持有低压电工证”设为投标资格条件,未要求投标人必须持有低压电工证才能参加投标。该证书作为实施方案中人员配置的评审因素,属于履约能力评价范畴。评分标准设置“每提供1个得2分”的分项计分方式,投标人可根据自身人员情况灵活配置。该评分项的设立目的是在满足法**全要求的基础上,对投标人安全保障能力进行择优评价——配备持证专业人员数量越多、安全配置水平越高的投标人获得更高评分,体现的是择优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法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定义务,但法定义务解决的是“能不能做”的底线问题,评审因素解决的是“谁做得更好”的择优问题。将持证人员配置纳入评分,是对投标人安全履约能力的正向激励,与87号令第55条“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并不冲突。
2. 关于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
本项目包含冶金仿真系统、AI课堂评价系统、智慧黑板、拼接大屏、企业级无线路由器及配套网络设备。项目实施涉及多系统架构设计、网络拓扑规划、多平台数据对接、系统集成联调、教学管理平台部署等复杂技术工作。
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系统架构设计师资格考试高级)****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组织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的高级资格证书,是衡量技术人员在复杂信息系统架构设计方面能力的权威证明。在本项目中,系统集成架构设计直接影响各子系统间的互联互通性和整体运行效率,配备具有高级架构设计能力的专业人员对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具有必要性。
3. 关于高级工程师(电子信息)证书
本项目涉及大量电子信息类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集成工作,包括智慧黑板、拼接大屏、AI课堂评价系统、人脸识别智慧班牌、无线话筒、音响系统等。高级工程师(电子信息)职称****保障部门评定电子信息专业技术水平的权威证明,代表持有人在电子信息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配备该专业人员有利于保障各类电子信息设备的安装调试质量,提升技术问题的快速响应和解决能力。
4. 关于证书组合的合理性
本项目虽为货物采购,但涉及安装调试工作涵盖三个专业领域:电气施工安全(低压电工作业)、多系统信息化集成(系统架构设计)、电子信息设备安装调试(电子信息工程)。三项证书分别对应项目实施中三个不同专业方向的核心能力需求,并非无端的“跨领域叠加”,而是项目实际实施内容的客观需要。
此外,该三个证书采用分别计分方式(每提供1个得2分),并非要求同时具备全部三项证书才能获得评分。投标人即使仅配备部分证书持有人员,仍可获得相应分数,不存在“门槛叠加排斥中小供应商”的情形。本项目已预留69.58%的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充分落实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综上,项目实施人员配置的评分标准与项目实际实施内容相匹配,各项证书要求均有明确的项目需求支撑,评分设置合理且灵活。质疑事项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质疑事项三:项目实施方案评分设置不合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一)质疑内容摘要
贵公司认为,本项目实施方案评分占21分,要求投标人提供贴合本项目实际、具备可行性、针对本项目专项化的设计方案。但本项目未组织公开踏勘、未发布统一答疑纪要,未披露场地现状图纸、布局参数、预留点位、施工边界等基础信息,对掌握独有场地现状信息的企业形成信息优势,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二)事实核查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项目实施方案”项(分值21分)的评审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深化设计方案,包含网络架构图、技术选型说明、设备部署规划等内容,评标委员会根据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审。同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5项规定:“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考察”、“本项目不召集开标前答疑会”。标书代写
(三)答复意见
1. 所有投标人获取的招标信息完全一致
本项目招****政府采购云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所有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渠道一致、时间一致、内容一致。招标文件包含完整的采购需求一览表、技术参数、商务要求、设备清单等全部采购信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未向任何特定供应商单独提供额外的项目信息或差别信息,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就同一采购品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情形。
2. 深化设计要求基于公开信息即可完成
项目实施方案评分中的“深化设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网络架构图:可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设备种类、数量、网络接口参数及带宽需求进行合理的网络拓扑设计,不需要依赖现场实际布线情况。
(2)技术选型说明:可根据招标文件列明的技术参数要求进行产品选型和技术路线说明,所需信息均在招标文件中有完整体现。
(3)设备部署规划:可根据设备清单和教学功能需求,结合常规实训室布局标准进行合理规划。该规划考查的是供应商的方案设计能力和对教学场景的理解,而非对特定场地尺寸的精确适配。
上述深化设计内容均可基于招标文件已公开的信息进行编制。评标标准关注的是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针对性,而非方案与实际场地的精确匹配度。
3. 不组织现场考察系采购人的合法权利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属于采购人的自主决定权。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主要设备为标准化产品,招标文件已提供了充分的技术参数和设备清单信息,不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标书代写
4. 评分标准的设置对所有投标人公平一致
项目实施方案评分标准对所有投标人统一适用,评审要素明确、评判标准公开。评标委员会依据同一套标准对所有投标人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不因投标人的信息来源差异而区别对待。任何投标人均可凭借自身的技术实力和方案能力在该评分项中获得公正评价,不存在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差别待遇。
综上,项目实施方案评分标准基于招标文件公开信息即可满足编制要求,不组织现场考察符合法律规定,评审标准对所有投标人公平一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竞争不公。质疑事项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总结
贵公司提出的三项质疑事项,均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经我公司与采购人共同研究,三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采购需求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评审因素与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管理科提起投诉。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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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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