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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现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以下澄清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技术评审中质量承诺评分标准修改为:标书代写
“投标人提供维修质量承诺函,按以下标准计分(取最高一档,不累计得分):
①承诺维修后的设备设施半年内不出现同类故障,发生同类故障自愿接受相应违约处罚,得6分。
②承诺维修后的设备设施3个月内不出现同类故障,发生同类故障自愿接受相应违约处罚,得4分;
③承诺维修后的设备设施1个月内不出现同类故障,发生同类故障自愿接受相应违约处罚,得2分;(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自拟)。”
本次澄清修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修改内容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中元****公司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