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名称 | 延茅机械铸造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宝堰镇延茅路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项目概况 | 公司成立于2010年,位于**市**区宝堰镇前隍村西。现有铸造建设项目于2012年建成投产,未履行环评手续,目前已全面停产。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预计形成年产3000吨汽车零部件、船用阀门、民用阀门铸造件的生产能力。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 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电炉熔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造型、浇注、制芯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危废库废气经负压收集,合并经“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落砂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抛丸废气经管道收集,合并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粘土砂混砂、砂处理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风量排放;树脂砂混砂、砂处理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打磨废气经移动式除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熔化、混砂、造型、浇注、落砂、砂处理、抛丸、打磨等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熔化过程产生的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浇注、造型、制芯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排放标准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覆膜砂浇注工段产生的氨、臭气浓度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和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表A.1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2)废水: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近期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灌溉厂区绿化,不外排;远期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处理厂。 (3)噪声: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厂界东、南、西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北侧执行4类标准。 (4)固废: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炉渣、废砂、废铁屑、废金属屑、废金属边角料、废钢丸、布袋收集的粉尘、废布袋、废包装材料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相关管理要求。沉淀池泥渣、呋喃树脂包装桶、醇基铸造涂料桶、固化剂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审批联系人:综合科 联系电话:0511-****1989 通讯地址:**市**区勤政路1号,****环境局 |
| 公示时间 (5个工作日) | 2026年8月13日-2026年8月19日 |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