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分 类: |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业务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 | 成文日期: | 2026年04月09日 |
| 标 题: | ****关于2026年3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6年04月09日 |
****关于2026年3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公告〔2026〕3号
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3月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4月9日-2026年4月1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35-****228(环境影响评价科)
传 真:0435-****099
通讯地址:辉****镇东**街53号
邮 编:1351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序号 | 批复文件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时间 |
| 1 | 关于辉**石道河、大坦平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辉环审字〔2026〕5号 | 2026-3-16 |
辉环审字〔2026〕5号
关于辉**石道河、大坦平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辉****服务中心:
你单位委托****编制的《辉**石道河、大坦平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为**,建设地点为辉**石道河镇、辉**样子哨镇。项目施工期**生态护岸45.183km,其中,石道河流域**生态护岸37.441km,大坦平河流域河**生态护岸7.742km。在石道河流域建筑涵洞5座、桥梁3座、生态跌水6座。岸坡修复主要采用雷诺护垫护岸、插柳桩+三维土工网垫植草、阶梯式格宾石笼护脚+三维土工网垫植草防护和半干砌石结构护岸。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据报告表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前,施工区域应将剥离表层土单独堆存,剥离表土及时苫布进行苫盖;全部回填至种植柳树桩护岸段和河岸、施工场地绿化工程区,恢复原有使用功能,减小植被损失,缩短演替进程。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地带范围,使施工作业场地造成的植被破坏和土壤表层破坏的面积降至最低,防止风力侵蚀加重。工程采取“边施工,边生态恢复”,待工程全部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对未进行生态恢复的占地进行土地复垦,并保证工程采取的所有生态恢复工程有效性,即确保播撒的草种及树种的出芽率不低于 70%。工程结束后,尽快拆除临时建筑物,平整土地,恢复为原来的土地功能。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及施工废水。施工废水排入临时沉淀池进行沉淀,沉淀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排入自建移动防渗旱厕,定期清运还田,不排放。采用苫盖,防止施工现场泥土和散体施工材料流失进入地表水体污染河流,减少雨水冲刷;完善堆场周围排水设施,物料堆场四周应开挖明沟和沉砂池,必要时还要设置阻隔挡墙,防治暴雨径流引起水体污染;当工程结束时,应清理施工现场等临时工程用地,防止施工废料、垃圾等被雨水冲刷进入水体,造成水环境污染。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气主要为扬尘,采取苫盖、洒水降尘措施,减轻扬尘污染。土方开挖完后,要及时回填,回填土方时,对干燥表土要适时洒水,防止粉尘飞扬,土方运输时应严密遮盖,采取良好的密封状态运输,装卸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加强施工管理,避免在大风天施工作业,尤其是引起地面扰动的作业;堆放的施工土料要苫盖,避免风吹起尘,不得不敞开堆放的,应进行洒水,提高表面含水率,起到抑尘效果;尽量使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车辆,选用清洁燃料;加强机械、车辆的管理和维护保养。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采取选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长时间使用高噪声设备、降低运输车辆车速等措施,施工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5、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化、减量化、无害化”。一般固体废物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设置暂存场所。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弃土和建筑垃圾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不排放;施工土石方可用于回填,剩余弃土运至附近河岸低洼处及道路路肩低洼处,进行护岸及路肩平整维护,不外运,剥离表土就近用于项目生态护岸绿化用土,不外运处理;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利用的充分利用,不能利用的及时外运到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进行处置,不外排。
三、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