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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3262-13****公司闲置车辆(辽LLK880)转让项目 |
| 交通运输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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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9 万元 |
| 6 天 |
| 2026-08-13 |
| 拍卖 |
| 1.竞买人必须参加现场踏勘,标的资产以现场踏勘实物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的规格型号、完整性、品质、瑕疵、新旧程度等情况)为准,竞买人应注意详细现场勘验,自行评估风险,对照标的物特性,自审自查自身资格条件,资格条件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开竞买本标的物的各项要求。买受人如有不满足公告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资格要求的情况出现,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如竞买人未勘验标的参加竞买,有资质不符等情况出现,由竞买人自行承担责任,转让方和拍卖人概不负责。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2.项目成交后,买受人需与证载权利人签订合同(车辆证载权利人详见明细表) 3.标的物交付方式:买方自提。 4.竞买人须承诺,承诺本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石油系统或转让方**库内未被列入违规企业名单(黑名单)。如情况与承诺不符,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并认可全部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罚。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配合转让方按照内部合同审批制度要求履行合同的报批程序,合同经转让方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以转让方通知为准),买受人须与转让**式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买受人3日内通过基本账户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成交价、履约保证金转到产权机构指定账户。因买受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间交纳剩余价款、履约保证金的,转让方除扣除全部竞买保证金外,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履约保证金按照成交价款的10%收取,如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结束并完成结算后经转让方确认后,由产权机构无息退还。 6.交易保证金在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机构服务费及拍卖佣金后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产权交易机构确认收到成交价款、机构服务费并确认拍卖人收到拍卖佣金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全额成交价款汇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通知买受人提货并配合买受人办理车辆过户提档手续。 7.买受人提货时需听从转让方现场人员指挥,在转让方现场人员指认下进行操作。买受人将标的车辆运输离场后该车辆发生的一切事宜由买受人负责,与转让方和拍卖人无关。 8.转让方保证车辆具备过户条件,(如有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丢失情况,转让方负责配合买受人补办,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负责)交接前违章罚款费用由转让方负责缴纳,过户更名费等各种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因无法动车,待拍卖成功后,配合买受人办理) 9.瑕疵声明及重大事项提示: (1)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后,转让方将相关资料交付给买受人,配合买受人在成交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车辆过户。过户所需全部税、费(不包括转让方应缴纳的增值税),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罚款、债务等民事或刑事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转让方及拍卖人不承担任何由此带来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车辆由于长期存放可能存在车胎漏汽、无法启动、油料不足或因机器损坏已无法行驶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部件损坏、缺失等问题,本次转让车辆按踏勘现状转让。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及拍卖人均不对车辆瑕疵承担担保责任。 (3)车辆状况、型号、登记日期、年检日期、排量、行驶公里数等以实际状况为准。 (4)车辆如存在脱检、保险到期欠费等情况,均由买受人负责。 (5)车辆有关违章罚款由买受人自行查询,交接前违章罚款费用由转让方负责,过户更名费等各种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6)如因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车辆登记信息不符等原因或者手续问题导致车辆无法过户,保持车辆原状下,转让方同意无条件办理退车手续,但仅限退回车辆成交款,不承担其他费用,拍卖佣金等费用不退不返。如转让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其他相关车辆识别代码因腐蚀或其他原因导致字迹模糊无法拓印,经车籍单位配合可办理正规重新打刻手续的,不予退车及补偿。 (7)转让车辆不带车牌。 (8)竞买人须自行了解车辆落籍规定及车辆限购、指标管理政策,如买受人存在非本市身份证且在本市落籍或需迁出等其他情况,成交后因买受人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的由买受人承担一切损失。 (9)本次拍卖车辆转让方保证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 (10)本次转让标的相关情况在上述条款中未有列明的,以现场车辆实际状况为准,由买受人自行查询处理,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1)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竞买人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竞买人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竞买人或买受人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12)成交后转让方可为买受人开具标的车辆相应税率13%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