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2026年7月30****政府于2026年7月14日作出的浙土审[2026]112号《****政府****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政府****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浙土审[2026]112号)****水库工程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水库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四至****水库工程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洋乡埠头洋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6001公顷(已核减0.0295公顷),其中,耕地0.0018公顷,林地1.483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721公顷,设施农用地0.0233公顷,建设用地0.0196公顷。
龙洋乡黄赤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007公顷,其中,林地0.0007公顷。
焦滩乡**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2674公顷,其中,林地0.2674公顷。
王村口镇**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6069公顷,其中,耕地0.0038,林地0.603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关于重新公布**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遂政发〔2023〕78号)、《**县土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遂政发〔2021〕33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遂人社发〔2021〕18 号)等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该项目不涉及农民住宅拆迁。
五、****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审[2026]112号《****政府****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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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