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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4223L****8787M | 建设单位法人:赵群 |
| 赵凯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县 |
| ****地区**市柳毛湾镇**路2号(原银鹰路2号) |
| **县****制品厂年产150吨滴灌带、10吨水带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2-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
| 建设地点: | **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县 柳毛湾镇银鹰路2号 |
| 经度:85.905140 纬度: 44.632410 | ****机关:****环境保护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4-01-28 |
| 沙环评价函〔2014〕0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03-0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50 |
| 1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4223L****8787M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2301MADTMUNU0C | 验收监测单位:**锡水****公司 |
| ****0100MA77QU7E95 | 竣工时间:2008-11-02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7-1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8-1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150吨滴灌带,10吨水带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150吨滴灌带,10吨水带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该项目主要利用回收的废旧滴灌带及收购的聚乙烯颗粒作为原材料,其成分均为聚乙烯,辅料主要色母粒,不使用有刺激性味道、包装有毒有害化工原料的废塑料袋。经滴灌毛管/水带设备,将原料(聚乙烯颗粒)加工制成塑料滴灌带/水带产品;当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即经破碎后重新投入生产。其生产工艺较为简单。由于本项目所生产的滴灌带与水带所需原料、生产工艺及排污情况完全一致,故以下简称滴灌带。 (1)回收的废旧滴灌带用粉碎机粉碎经燃煤加热炉加热至熔融流动状态后由颗粒机制成原材料聚乙烯颗粒。 (2)混料:将原材料(聚乙烯)和辅料按一定的配比,采用人工混料方式进行掺混,使之充分混合。 (3)上料:混合好的原料采用人工投料方式送入滴灌带生产线投料口。 (4)拉带挤塑:挤塑又称为挤出,是热塑性塑料成型的重要方法之一。挤塑是将塑料原料加热,使之呈黏流状态,在加压的作用下,通过挤塑模具而成为截面与口模形状相仿的连续体,即使之成为熔融流动状态。工作条件为16MPa、电加热至160-180°C。 (5)冷却:成型后的带采用水冷却法及风冷却法,直接将风机产生的风及冷水加入被冷却的物料表面中达到冷却的目的,本项目采用冷却法不会影响被冷却管材的品质也不会引起化学变化。冷却水经冷却水槽冷却降温后循环使用。 (6)定型:流态的原料通过模具挤出后,进行冷却定型为玻璃态。 (7)下料:人工剪切达到产品所需定长后卷曲包装入库。 (8)不合格的下脚料与不合格品再次回收造粒,在次下料,继续制作。 | 实际建设情况:该项目主要利用回收的废旧滴灌带及收购的聚乙烯颗粒作为原材料,其成分均为聚乙烯,辅料主要色母粒,不使用有刺激性味道、包装有毒有害化工原料的废塑料袋。经滴灌毛管/水带设备,将原料(聚乙烯颗粒)加工制成塑料滴灌带/水带产品;当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即经破碎后重新投入生产。其生产工艺较为简单。由于本项目所生产的滴灌带与水带所需原料、生产工艺及排污情况完全一致,故以下简称滴灌带。 (1)回收的废旧滴灌带用粉碎机粉碎经燃煤加热炉加热至熔融流动状态后由颗粒机制成原材料聚乙烯颗粒。 (2)混料:将原材料(聚乙烯)和辅料按一定的配比,采用人工混料方式进行掺混,使之充分混合。 (3)上料:混合好的原料采用人工投料方式送入滴灌带生产线投料口。 (4)拉带挤塑:挤塑又称为挤出,是热塑性塑料成型的重要方法之一。挤塑是将塑料原料加热,使之呈黏流状态,在加压的作用下,通过挤塑模具而成为截面与口模形状相仿的连续体,即使之成为熔融流动状态。工作条件为16MPa、电加热至160-180°C。 (5)冷却:成型后的带采用水冷却法及风冷却法,直接将风机产生的风及冷水加入被冷却的物料表面中达到冷却的目的,本项目采用冷却法不会影响被冷却管材的品质也不会引起化学变化。冷却水经冷却水槽冷却降温后循环使用。 (6)定型:流态的原料通过模具挤出后,进行冷却定型为玻璃态。 (7)下料:人工剪切达到产品所需定长后卷曲包装入库。 (8)不合格的下脚料与不合格品再次回收造粒,在次下料,继续制作。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进行治理,废气中各类污染物排放指标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 (二)项目锅炉烟气排放标准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二类区II时段标准限值。 (三)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必须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必须**一座化粪池进行处理,并做好防渗处理。 (四)本项目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密闭隔离、减震消音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后厂界噪声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限值。 (五)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要进行分类集中,可回收再利用的予以回收,不可回收的统一清运,集中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由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布袋除尘一体设施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未建设食堂,无食堂油烟;供暖方式改为电采暖,取消加热炉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 噪声防治措施与环评一致 设置生活垃圾箱,集中收集厂区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填埋场处置,定期清运底泥,卫生填埋;废气处理设施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由有资质单位拉走处置 |
| 其他固废处置方式与环评均一致,废气处理设施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由有资质单位拉走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废气由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布袋除尘一体设施处理后经1根排气筒排放;未建设食堂,无食堂油烟;供暖方式改为电采暖,取消加热炉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757 | 0 | 0 | 0 | 0.076 | 0.076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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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002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5 | 0 | 0 | 0 | 0.05 | 0.05 | / |
|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排放标准 | 防渗化粪池 | 无 |
| 1 | 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布袋除尘一体设施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表9排放标准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限值 | 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布袋除尘一体设施 |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厂区无组织废气周界外颗粒物浓度最高点为0.581mg/m3,非甲烷总烃浓度最高点为1.6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限值,即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浓度最高点为2.28mg/m3,无组织排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即非甲烷总烃≤10mg/m3。有组织排放排放口颗粒物浓度最高点为10.9mg/m3,非甲烷总烃浓度最高点为11.5mg/m3,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20mg/m3,非甲烷总烃≤60mg/m3。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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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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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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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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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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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排风扇将烃类废气全部以无组织排放形式排放于空气中;混料、破碎、产品切割过程产生的粉尘用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厨房油烟废气通过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加热炉燃煤废气无组织排放,原始烟尘排放浓度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要求,环评要求厂方将燃煤加热炉更换为电加热炉。 本项目所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与清洗废水。生活污水泼洒于厂区用于降尘;清洗废水经沉淀后,可循环使用。 加大减震基础,安装减震装置,在设备安装及设备与管路连接处可采用减震垫或柔性接头,加强汽车管理、厂内禁止鸣笛、控制车速等。 废边角料、次品由员工统一收集后,运至破碎车间经破碎机破碎后,重新配料循环使用;沉淀池底泥定期清理底泥,并将沉淀后的底泥进行卫生填埋;****环保局指定地点卫生填埋。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废气由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布袋除尘一体设施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未建设食堂,无食堂油烟;供暖方式改为电采暖,取消加热炉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 噪声防治措施与环评一致 设置生活垃圾箱,集中收集厂区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填埋场处置,定期清运底泥,卫生填埋;废气处理设施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由有资质单位拉走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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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