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投资项目代码 | **** | |||||||||||||||||||||||||||||
| 投资项目名称 | **********园区沙溪水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区**镇太**水系连通与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 |||||||||||||||||||||||||||||
| 招标项目名称 | **********园区沙溪水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及**区**镇太**水系连通与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2个项目勘察设计 | |||||||||||||||||||||||||||||
| 标段(包)名称 | **********园区沙溪水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及**区**镇太**水系连通与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2个项目勘察设计 | |||||||||||||||||||||||||||||
| 公示名称 | **********园区沙溪水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及**区**镇太**水系连通与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2个项目勘察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开标日期 | 2026-08-11 09:00:00 | |||||||||||||||||||||||||||||
| 评标情况 |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一致推荐进入定标阶段的合格中标候选人(联合体投标的社会信用代码选取联合体牵头人)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除校验码外)大小排位,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出现字母情况的,字母以“0”进行代替大小排位,名单如下:
**市广****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暗标规定,未通过勘察设计方案响应性评审。 | |||||||||||||||||||||||||||||
| 1 | **** | 914********056894X | ****846.00元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设计工期:中标人应在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3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15日历天内完成补充、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补充完善后10日历天通过最终审查。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合同价格的0.1%;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20%。勘察工期:承包人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的工期必须满足设计工期要求。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合同价的0.1%;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20%。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赵**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
| 2 | (主)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总院****公司 | 914********35119XP | ****065.00元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王琼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
| 3 | **市宏涛****公司 | 914********1376230 | ****420.85元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设计工期:中标人应在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3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15日历天内完成补充、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补充完善后10日历天通过最终审查。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合同价格的0.1%;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20%。 勘察工期:承包人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的工期必须满足设计工期要求。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合同价的0.1%;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20%。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朱必方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
| 异议受理部门 | ****建设中心 | 联系地址 | **市**区江埔街环市东路377号 |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吕绍文 | 联系电话 | 020-****8083 |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水务局 | 联系电话 | 020-****8726 | |||||||||||||||||||||||||||
| 联系地址 | **市**区江埔街**北路18号 |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6-08-14 00:00:00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6-08-18 00:00:00 |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 说明: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