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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提交的《****新院区DSA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在新院区医技楼2楼建设两间DSA机房及其配套防护措施,并拟购置2台DSA设备,用于开展心血管、脑血管及外周血管介入手术。
二、该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前提下,能够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意见,我局同意你院按照《报告表》中内容以及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院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DSA机房辐射防护措施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建设,确保机房周边防护满足《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定期对DSA工作场所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辐射安全防护与环保管理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每年按要求开展DSA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严格落实辐射环境监测制度。
(三)辐射工作人员应参加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须随身携带个人剂量计。
四、项目建设完成后,申请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项目建设运行管理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避免因公众参与工作不到位、相关措施不落实,导致环境纠纷和社会稳定问题。
六、你院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辐射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分局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