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项目所在地:**省
为便于供应商了解采购信息,根据《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靶机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 1 | 靶机采购项目 |
采购内容:靶机
采购数量:4架
主要功能或目标:1.靶机平台具备零长起飞:具有海上(海上移动平台上)零长起飞能力,起飞程序简单,可一键式自动点火起飞。 2.海上回收:支持海上打捞回收,可海上遥控和程控在指定区域降落、漂浮,机体颜色醒目,具备重复使用能力。 3.靶机平台具备遥控飞行:可根据地面遥控指令飞行。 4.靶机平台具备程控飞行:靶机具备航路规划飞行能力,能够按照地面控制系统预设航路自主飞行,并具备遥控飞行和程控飞行的人工干预能力。 5.靶机平台具备双机组合飞行控制能力:能够组成双机飞行。 6.靶机平台具备随海上移动平台飞行、虚拟参照点飞行或按信标飞行:可伴随海上移动平台程控飞行,或按照设置的虚拟参照点飞行,可选加信标功能。 7.靶机平台具备航路捷径设置及自适应管理:能够指定目标设置航路捷径参数并按要求飞行,具备根据海上移动平台的机动自适应调整能力。 8.靶机平台具备多模卫星导航定位功能(国产)、自报位和通视条件下数据下传功能:具有可靠通信链路和多模卫星导航定位功能(国产),可在通视条件下将靶机飞行定位、姿态等自报位信息实时发送至地面控制系统。 9.靶机平台具备主被动复合安全控制功能:可预先设置保护区,具备超区飞行规避或自主保护功能:当靶机飞行控制出现异常时(包括不限于高度突变、航向失控等)或靶机偏离保护区,采用主被动方式进行自毁俯冲入水,同时具备开伞降速功能,通过改变靶机姿态减少损伤程度。 10.靶机平台具备卫导失效条件下的安全飞行功能:卫星失效时,能够自动转入盘旋待命状态,若3分钟后卫导未恢复,则转入回收程序。 11.靶机平台具备载荷选加功能:能够根据需要,选择加装龙伯球、红外曳光管等载荷。 12.靶机平台具备安全保密要求:靶机外观及机载设备、模块级应及时伪装、擦除生产厂商、品牌型号等外观标识,视情协调厂家院所升级敏感载荷和数据模块自毁保护手段,严禁非制式无人装设备加改装敏感载荷或加载相关数据。
需满足的要求:1.地面控制站具备遥控功能:能够按照规定的信道范围、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在靶机飞行全过程中,向靶机及其任务设备等发出遥控指令,实时接收回传反馈;能进行程控飞行航线预先规划和在线规划调整,并完成航线上传和回显检查。 2.地面控制具备遥测功能:在靶机平台飞行期间,能够全程接收平台经度、纬度、航向、航速、高度、姿态等飞行状态信息,及加装任务设备的关键工作状态信息。 3.地面控制站具备可携带性:可随海上移动平台架设固定和展开使用,也可野外架设固定和展开使用。 4.地面控制站具备自供电功能:系统可接入外部供电(AC220V),并具备自供电(直流)保障能力。 5.地面控制站具备双机组合飞行控制功能:具备一站双机飞行控制能力。 6.地面控制站具备数据管理功能:与平台建立统一时间基准,可自动记录存储平台飞行数据;在靶机降落10分钟内,统计、分析所有靶机遥测信号消失的时间、位置、航段等信息并按照要求格式输出,支持复盘评估。 7.靶机平台及任务设备管理功能:具有靶机平台及其任务设备的系统供电、维修检测、射前检查、数据装订、遥控控制、数据通信、在线管理和实时显示等功能。 8.配套发射架、内场保障设备等,其中发射架需配套舰载发射固定装置及尾焰防护装置。 9.火工品套件,需达到国军标火工品安全标准要求。操作时,供应商操作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资质、企业资质资格);作业区域需画设警戒范围,设置明显警戒标识;严格安装规程进行操作,安全期间使用专用工具,避免金属工具碰撞。 10.地面遥控遥测系统,需成套配置,且需配套海上环境使用的固定装置。 11.配套设备的外场飞行组用工具、内场充电及测试工具等其他设备。
|
1.靶机平台具备零长起飞:具有海上(海上移动平台上)零长起飞能力,起飞程序简单,可一键式自动点火起飞。 2.海上回收:支持海上打捞回收,可海上遥控和程控在指定区域降落、漂浮,机体颜色醒目,具备重复使用能力。 3.靶机平台具备遥控飞行:可根据地面遥控指令飞行。 4.靶机具备航路规划飞行能力。 5.靶机平台具备双机组合飞行控制能力。 6.靶机平台具备随海上移动平台飞行、虚拟参照点飞行或按信标飞行。 7.靶机平台具备航路捷径设置及自适应管理。 8.靶机平台具备多模卫星导航定位功能(国产)、自报位和通视条件下数据下传功能。 9.靶机平台具备主被动复合安全控制功能。 10.靶机平台具备卫导失效条件下的安全飞行功能。 11.靶机平台具备载荷选加功能。 12.靶机平台具备安全保密要求。 13.地面控制站具备遥控功能。 14.地面控制具备遥测功能。 15.地面控制站具备可携带性。 16.地面控制站具备自供电功能:系统可接入外部供电(AC220V),并具备自供电(直流)保障能力。 17.地面控制站具备双机组合飞行控制功能。 18.地面控制站具备数据管理功能。 19.靶机平台及任务设备管理功能。 20.配套发射架、内场保障设备等。 21.火工品套件,需达到国军标火工品安全标准要求。 22.外形尺寸:靶机平台主体长度为3.0-3.5米(不包含空速管等非主体部分)。 23.任务段最大飞行速度:不小于150米/秒(飞行高度50至200米,持续飞行距离不小于20千米)。 24.最低飞行高度:不大于50米(速度不低于150米/秒,保持该高度持续飞行不小于20千米)。 25.最大续航时间:不小于30分钟(全程速度不低于100米/秒,且包含高度不大于50米、速度不低于150米/秒任务段20千米)。 26.海上起降能力:具备海上移动平台发射起飞能力对应的最大海况等级不低于3级,抗风能力不低于5级;该条件下支持的海上最大漂浮时间不小于60分钟。 27.可回收重复使用次数:不少于5次。 28.遥控遥测最大距离:不小于60千米(通视距离条件下)。 29.飞行控制精度:高度控制平均误差10米,航迹控制平均误差30米,速度控制平均误差5米(1σ,最大飞行速度下飞行高度50至200米)。 30. RCS均值:不大于0.3平方米(前向±30°,同时满足S、C、Ku)。 31.单站同时可控靶机数量:不小于4个。 | 120.00 | 2026年11月 | 无 |
注:1.本次意向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标书代写
2.供应商可以通过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
联系人:鞠先生
联系方式:15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