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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 1.1元 人民币 |
| 13,749,310.13元 人民币 |
| 其他评标办法 |
| 1.本项目资格审查阶段同类工程业绩仅在资格打分时使用。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细则(综合评估法)4.其他规定条款中:(1)第(11)条款修改为: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或影响履约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投标无效。”(2)4.3条款修改为:本项目不设置异常低价指标或低价风险控制价,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对于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投标单位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第四章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中3条款修改为“承包人每次申请付款前均应取得发包人确认,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需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 “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项为由追究发包人的其他任何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不得因拖欠工程劳务费、材料设备费、人员工资和其他工程费用等情况而造成农民工闹事、上访事件等纠纷,也不得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竣工验收迟延、出现安全事故等问题。如出现上述情况,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责任,承包人确保不会对发包人造成任何影响,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解决相关问题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内容删除。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4条款中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修改为: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