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富川瑶族自治县2026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及垃圾清运设备采购(2分标)质疑事项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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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2MACMGDPGTQ

地址:**市**区三塘镇********有限公司**分场(****)***号

联系人:谢**,联系电话:139******94

质疑人于2026年8月11日向我司以(顺丰快递)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县2026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及垃圾清运设备采购(2分标),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质疑函》已收悉,****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一、质疑事项:中标人(******公司)企业经营数据异常,从中标结果公示的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看到的数据,中标公司从业人员申报28人,但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仅65.83万元,人员规模与营收严重不匹配,存在经营亏损高度嫌疑;同****公司2023-2025年度无社保参保人员数据,与其声明的28名从业人员严重矛盾,投标提交的《投标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真实性存疑;承接本252万余元货物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未对中标人履约风险、社保缴纳承诺开展审慎审查,评审过程存疑;中标人为全部投标人第二高报价却中标,请求复核全部投标人完整得分明细、各评委打分原始记录,核查打分尺度是否统一、是否存在倾向性打分。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

(一)针对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社保、人员数据矛盾相关答复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中小企业规模认定实行供应商自我声明制度,评审专家无需调取外部工商、社保后台数据核验。

2.根据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自我声明符合微型企业。

3.招标文件约定社保、财务真实性核查节点为签订合同前原件核验,评标阶段无此项审查义务,不存在评审疏漏。标书代写

(二)中标人营业收入低于项目合同额、存在履约风险的答复

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规定,营业收入属于企业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否决条件或者评审因素且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未将营业收入作为否决项。

(三)信用承诺真实性相关答复

供应商根据《****财政局****政府采购领域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贺财采〔2023〕15号)规定出具资格信用承诺函,供应商对承诺内容真实性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打分明细、原始记录公开诉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办库〔2023〕243号相关规定,中标公告仅需公示法定信息及中标人总得分,代理机构仅可向未中标供应商告知其自身总得分与排名,无强制公开全部投标人分项得分、评委单人原始打分的规定;专家独立打分记录属于评标保密档案,不得对外公示。标书代写

(五)关于质疑人的质疑请求及答复

1.请求贵方依法受理本次针对本项目2分标中标结果的质疑;

答复:质疑函已受理。

2.请求完整公开2分标8家有效投标人全部评审得分明细表,含每一个评审子项各评委原始打分记录、得分、扣分理由;复核本次综合评分全过程,核查评审打分尺度是否统一,是否存在倾向性打分;

答复: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请求就中标人从业人员申报28人、年度营业收入仅 65.83万元,人员成本与营收严重失衡,存在亏损嫌疑,合同金额接近其年度营收4倍的重大履约风险进行复核;书面说明评审阶段对中标人履约能力开展了哪些审查、评估工作,评审专家是否关注该经营异常线索;

答复: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主张不能成立。

4.针对公开查询线索:中标人2023-2025年度无社保参保记核查中标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记录的实际社保缴纳凭证,核验《投标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中良好记录”承诺内容是否属实。

答复:中标人****税务局盖章社保完税证明(详见纸质版质疑答复函)。

5.经核查如存在评审违法、资格承诺不实、打分不公正情形,请求依法纠正中标结果,重新开展评审;

答复:该请求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6.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司出具书面质疑答复文件。

答复:已在法定时限内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2.《****财政局****政府采购领域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贺财采〔2023〕15号;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第十一条;

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5. 财办库〔2023〕243号。

二、综上所述

综上所述,贵司本次提出的全部质疑事项,均缺乏充分的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本次质疑不成立。根据相关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贵司如对本答复函不满意,可自收到本书面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股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采购人(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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