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一体化******基地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重新招标)澄清答疑公告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长三角一体化******基地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答疑澄清内容如下:
异议1:招标文件第3页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条投标人承诺本项目的安装及维保由制造商承担。
疑问1:依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持有制造商本项目专项授权、且具备本条对应电梯安装维保资质的代理商,可合法开展电梯安装、维保作业,该条款仅允许制造商实施,限制潜在投标人,存在排斥竞争情形。
回复1: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安装维保单位(安装维保单位必须是投标人或所投品牌制造商),只需提供安装维保单位资质证书即可;标书代写
异议2:招标文件第3页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注:第1项投标人为代理商时,项目负责人可由本单位或所投品牌电****公司)拟派,但招标文件第22页10.9其他第2条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
疑问2:两处要求相互冲突,界定模糊,
回复2:修改为: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项目负责人可以为投标人(代理商)本单位人员,也可以为所投品牌电****公司)在职人员;须提供对应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人员所属单位以社保缴纳单位为准。不再执行10.9条款中“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要求。
异议三:招标文件第46页评审因素业绩、推荐品牌要求
注: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业绩有效时间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中检验时间为准。
疑问3:本项目仅采购载货类电梯,无扶梯采购、客梯施工需求,强制要求扶梯及客梯业绩属于混乱不规范。
回复3:修改为:投标人、生产商或授权的经销商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每提供一个合同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的电梯(合同必须同时包含客梯或货梯)供货及安装业绩的,得2.5分,本项满分5分。
异议4:“业绩、推荐品牌”评分项表述模糊,未公示品牌清单
疑问4:评标表只写推荐品牌,未同步列明品牌名单,未说明业绩得分绑定指定品牌,极易误导投标人,依据财政部87号令,评审因素需清晰量化、无歧义,关键限制条件应随评分项一并公示。标书代写
回复4:招标文件参考品牌为通力、奥的斯、迅达、**三菱、日立;行业同等档次参考品牌为蒂升、东芝、富士达。除上述品牌外,其他品牌是否属于同等档次,****委员会结合制造商生产规模、型式试验能力、服务网络等综合判定。
异议5:招标文件第47页综合实力第1条、所****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权威机构颁发的质量奖的得3分,最高得3分。注:提供相关证书。
疑问5:如因地区或第三方权威机构颁发的相关质量奖命名有所不同,性质相同的关于质量方面的荣誉认证或奖项的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5:本项目所要求的质量类荣誉奖项,如因地区差异、颁发机构不同导致奖项命名不一致,只要该奖项为第三方权威机构颁发,评定内容、评审性质与本项目要求奖项实质相同的,****委员会根据证书原件及佐证材料综合判定是否予以认可。投标人须同时提供获奖证书、颁奖机构官方文件等佐证资料,无法证明奖项实质属性的不予认可。
异议6:招标文件第47页综合实力第2条、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具备生产曳引式客梯速度(V)能力进行评分中的“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如证书不体现等级或许可梯速的,须同时提供资质更新前一周期的《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予以佐证,否则不得分。标书代写
回复6:按照特种设备许可换证相关规定,部分新版《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仅标注产品类别,不再列明许可梯速。本项评审的是制造商法定生产许可能力,当新证未载明梯速参数时,提供换证前周期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官方行政许可文件)用于佐证许可范围;如新证已载明梯速,则无需提供旧证。本条款仅针对证书信息缺失的情形,并非无条件要求提供旧证,不存在不合理条件。质疑不成立,维持原条款。
异议7:招标文件第47页综合实力第3条、垂直电梯安全完整性等级:评分条款具有排他性。
疑问:招标文件推荐品牌包含通力、奥的斯、迅达、三菱、日立五家电梯厂商,本项满分条件要求两项安全功能均达到SIL3级。
现行国标GB 7588-2020仅强制所有垂直电梯安全功能达到SIL2等级,SIL3属于高于国家标准的拔**求,该计分规则人为制造推荐品牌之间固定分值差距,只有及个别电梯品牌满足存在倾向性,未能体现招标文件列明的推荐品牌公平性竞争。
回复7:现行国标GB/T7588-2020规定电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最低安全完整性等级为SIL2,属于国家强制性最低底线要求;SIL3为高于国标底线的技术性能指标,不属于强制性门槛,本项设置为评分项,并非实质性资格否决条件,不影响各推荐品牌投标资格,所有推荐品牌均可参与投标,不满足SIL3仅扣减本项分值,不会被否决投标。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需:求可以在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基础上,设置高于国标要求的技术性能作为评分因素,用于区分产品安全性能优劣,该做法符合法规要求。
异议8:招标文件第47页综合实力第4条、电梯曳引媒介的先进性:评分条款具有排他性。
疑问;本项目招标文件共推荐5家电梯品牌,唯有通力持有碳纤维扁平曳引带成套发明专利CN****52132B独家所有,其他所有电梯制造商无对应一体化碳纤维曳引带,仅能提供聚氨酯钢芯扁平钢带。若招标文件设置碳纤维曳引带相关硬性要求加分项**将仅单一通力电梯品牌可满足,此项构成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排他条款,违反招标法相关规定及违背招投标法公平性竞争原则。
因聚氨酯复合扁平钢带与碳纤维复合曳引带均为新型环保曳引介质,均满足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全部强制标准。
回复8:修改为所投电梯品牌梯型曳引悬挂装置采用碳纤维复合曳引带或扁平复合钢带的得 2 分,采用钢丝绳的得1分,满分2分。(提供所投品牌制造商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原件扫描件,上传到投标文件,否则不得分)标书代写
异议9:招标文件第48页综合实力第5条、产品满载测试:评分条款具有排他性、倾向性。
疑问:国家电梯安全规范仅强制125%额定载荷试验,招标文件设置打分条款180%/200%/240%多档超高载荷区别计分,该区别评分要求对应的法定官方技术依据是
回复9:现修改为产品满载测试:投乘客电梯曳引机制动器,轿厢内加载至额定载荷并保持 30min,主机制动器各部件完好,曳引轮不转动、轿厢未发生明显位移,制动器可保持良好的静态制动性能。上述条件下,可加载至220%及以上额定载荷仍能满足的得3分,可加载至200%额定载荷仍能满足的得2分,可加载至180%额定载荷仍能满足的得1分,满分3分。
异议10:招标文件第47页综合实力第6条控制系统耐用性:里面的评分条款具有排他性。
疑问:条款要求同时提供持续冲击、交变盐雾、温度变化、交变湿热四项带CMA/CNAS资质的检测报告方可拿满4分。推荐品牌奥的斯、日立、迅达、三菱等主流品牌及**等其他品牌中只有控制柜仅常规开展温湿度相关检测报告,只有通力整机控制柜整套做过全套环境可靠性检测,冲击、交变盐雾、温度循环、交变湿热四份带CMA/CNAS报告可一次性全部提供造成得分差距过大,本项目为普通货梯采购,无特殊高防护使用场景,强制集齐四项全套环境试验报告,现有标准与项目实际需求并不匹配,特种设备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无此强制标准。
回复10:持续冲击、交变盐雾、温度变化、交变湿热试验,引用GB/T2423系列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标准,用于评价控制柜在运输、安装、运行过程中耐受振动、温湿度波动、腐蚀环境的耐久能力,提升设备长期运行稳定性,属于产品可靠性性能评价,本项为评分加分项,不是实质性资格否决条件。所有投标产品只要满足GB/T7588-2020强制安全要求,即可参与投标;不集齐四份报告仅不能获得本项满分,不会被否决投标,不剥夺中标资格。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人可结合项目使用需求,在满足国家强制标准基础上设置更高性能作为评分因素,用于择优选择产品。设置该四项环境试验报告作为加分项,目的是甄别控制柜整机环境耐久性能,降低后期运行故障风险,并非针对特殊高防护场景才可以设置该类指标,与项目实际使用需求具备关联性。
异议11:招标文件第49页垂直电梯第6条提供所投产品型号的运行质量试验报告:噪音测试结果,满足或优于如下标准的得2分:
(空载测试)距离驱动主机安装位置最近层门处:58dB(A)
开关门噪声最大值:53dB(A)
轿内运行噪声最大值:49dB(A)
本项噪音评分增设“主机最近层门位置58dB(A)”特殊检测点位,不属于电梯国标强制检测项目;奥的斯、日立、迅达、三菱推荐品牌及其他品牌仅可提供轿内、开关门两项噪音报告,无法出具层门处主机噪音专项检测报告,仅单一推荐通力电梯品牌能集齐三项报告得满分,评分条件存在倾向性排他性不符合招标法规定。
回复11:GB/T7588-2020为电梯安全强制性底线标准,GB/T10059-2023《电梯试验方法》明确规定了无机房电梯“驱动主机安装位置最近层门处噪声”的测试点位、测试方法,该测点属于国标规定的正式测试点位,并非采购人自行创设的特殊测点。GB/T10058-2023对该指标给出限值:V≤2.5m/s无机房电梯该点位噪声≤65dB(A),本项目要求≤58dB(A),属于高于国标最低限值的性能择优指标,本项为技术评分加分项,不是实质性资格否决条件。
投标产品只要满足GB/T7588-2020、GB/T10058-2023的强制最低要求即可参与投标;不能同时提供三项噪声报告仅不得本项满分,不会否决投标,不剥夺投标人中标资格。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人可在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前提下,设置优于国标性能作为评分因素,用于择优遴选产品。招标文件所列通力、奥的斯、迅达、三菱、日立仅为参考推荐品牌,不代表全部推荐品牌均必须能够提供全套三项噪声报告。不同电梯制造企业,针对不同型号产品开展型式试验、第三方检测的测试项目存在差异:部分企业针对对应型号已完成该点位噪声检测,取得CMA/CNAS报告;部分企业未开展该项目测试,属于企业产品检测策略的市场客观现状,不等于招标文件为特定品牌量身定制条件。
异议12:招标文件第49页垂直电梯第7条、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无机房电梯生产能力评分,客梯满足最大载重2000kg和最大速度3m/S(含)得2分;最大载重1600kg和最大速度2.5m/S(含)得1分,其他不得分(证明文件须提供电梯型式实验报告):
疑问:****基地载货电梯,无高速大载重客梯使用需求,却设置2000kg、3m/s高标准加分项。奥的斯、日立、迅达、三菱批量主流产品仅可达1600kg、2.5m/s标准,仅单一推荐品牌通力电梯可满足满分条件,指标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存在分值差异化倾斜,评分条件存在倾向性排他性不符合招标法规定。
回复12:本项为制造商生产制造能力的技术评分加分项,不属于实质性资格否决条件本项目采购的客货梯产品,只要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客货梯技术参数、国家强制标准,即可参与投标,不满足2000kg/3m/s客梯生产能力仅不得本项满分,不会否决投标,不剥夺投标人中标资格。本项评审的是制造商整体研发制造实力,不是本次所投客货梯产品本身参数。具备大载重、高速度客梯的生产许可能力,代表制造商在曳引系统、控制系统、整机结构设计、安全系统方面具备更高的技术储备研发验证能力,能够为本项目货梯提供更可靠的技术保障、备品备件及技术服务支撑,与项目履约保障具备关联性。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人可在满足项目强制性需求基础上,将制造商综合制造实力作为择优评审因素。招标文件所列通力、奥的斯、迅达、三菱、日立仅为参考推荐品牌,不代表全部推荐品牌均必须具备2000kg、3m/s客梯生产能力。不同电梯制造企业产品研发、产品矩阵布局存在市场客观差异:部分企业具备大载重高速客梯的型式试验许可,部分企业产品矩阵以中低速客梯为主,该差异属于企业自身产品规划,不等于招标文件为特定品牌量身定制评分条件。
异议13:招标文件第88页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设备标注存在矛盾歧义,
依据参数备注栏逐条区分4台货梯:
1.第1****中心一)备注:兼无障碍电梯;
2.第2****中心二1台)备注:单独井道;
3.第3、4****中心二2台)备注:井道联排。
全部设备类型统一标注为货梯,仅第一台附带无障碍载人功能,另外**无需无障碍配套;
1.纯载货电梯:仅装卸货物时可临时随行少量工人,法规禁止日常载人;必须配置全套载人无障碍设施;
2.无障碍电梯:强制满足常态化载人通行,适配普通人员、残障人士乘坐;
3.客货两用电梯:可合法同时载人、载货。
本项目第一台设备类型写“货梯”,又备注要求兼无障碍电梯,纯货梯与无障碍电梯执行标准、使用规则互相冲突;单独井道、井道联排仅土建排布形式,不改变电梯载人/载货属性。
请招标人明确:带无障碍功能的这台设备,是纯货梯还是可日常载人的客货
两用电梯。
回复13:本项目招标的电梯梯型为客货两用电梯,请各投标人按照1600kg客梯(兼具货梯)相关参数及配置执行,土建参数以现场为准,除招标文件要求的配置,不得低于国标要求;
异议14:招标文件第91页扶梯要求本项目只采购设备4台货梯,无扶梯要求,该部分扶梯技术参数要求与本项目无关,存在条款不匹配,建议删除该部分扶梯技术要求。
回复14:已删除。投标人无需提供关于扶梯的相关资料文件。
异议15: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审,5、产品满载测试:投乘客电梯曳引机制动器,轿厢内加载至额定载荷并保持 30min,主机制动器各部件完好,曳引轮不转动、轿厢未发生明显位移,制动器可保持良好的静态制动性能。上述条件下,可加载至240%额定载荷仍能满足的得3分,可加载至200%额定载荷仍能满足的得2分,可加载至180%额定载荷仍能满足的得1分,满分3分。
问:该条款文字描述要求电梯曳引机制动器采用特定的试验方法,实质上是指向了特定供应商(通力电梯),特定通力电梯检测报告的文字描述,明显具有指向性,排他性。
建议调整为:产品满载测试: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在满载测试或静载力矩试验中,加载至额定载荷并保持 30min后,制动器各部件完好并可保持良好的静态制动性能,曳引轮不转动。上述条件下,可加载至220%额定载荷仍能满足的得3分,可加载至200%额定载荷仍能满足的得2分,可加载至180%额定载荷仍能满足的得1分,满分3分。
回复:现修改为产品满载测试:投乘客电梯曳引机制动器,轿厢内加载至额定载荷并保持 30min,主机制动器各部件完好,曳引轮不转动、轿厢未发生明显位移,制动器可保持良好的静态制动性能。上述条件下,可加载至220%及以上额定载荷仍能满足的得3分,可加载至200%额定载荷仍能满足的得2分,可加载至180%额定载荷仍能满足的得1分,满分3分。
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调整为:2026年8月31日9时30分。解密时间调整为2026年8月31日9时30分至2026年8月31日10时30分。(具体以网上招投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调整为:2026年8月21日17时前;招标人澄清的时间调整为:2026年8月24日17时前。标书代写
此澄清答疑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招标澄清答疑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标书代写
招标人名称:****、******公司
地 址:**县水口镇
联 系 人:刘飞、赵德友
联系方式:159****2090、139****1158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 址:**县**镇水安小区二期6栋2801
联系人:阮海兵 张翠
联系方式:139****0191 189****4027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