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环评字〔2026〕9号
关于**市海蓝食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司:
你单位委托****编制的《**市海蓝食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申请资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拟建****公司**市海蓝食品加工项目(项目代码:****)为**项目。项目位于**市筋竹镇粤桂(**)农****基地,坐标为东经111°15′.16.653″,北纬22°54′34.808″,项目用地面积约16645.29m2(24.97亩),进行食品饮料生产建设,配套建设生产厂房、综合楼及其配套设施等。项目主要生产碳酸饮料、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茶饮料及其他饮料等产品,并配套生产塑料包装容器。项目建成后预估年产饮料50000吨,拟建设4条饮料生产线,其中1条无菌PET、PPT灌装生产线产能约为15000t/a,1条自立袋/杯(巴氏杀菌)生产线产能约为10000t/a、1条无菌百利包生产线产能约为12500t/a、1条无菌利乐砖生产线产能约为12500t/a,同时配套建设塑料瓶、瓶盖等自有包装制品生产设施。
项目总投资约为1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9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4.72%。
二、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各项污染防范措施。
(二)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项目生物质蒸汽锅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3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口DA001中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的标准限值。
2.项目包装塑料瓶/盖生产过程的吹塑废气、包装工序产生的喷码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的VOCs须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的相关控制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3.项目无组织排放的混料粉尘、磨豆粉尘、备用发电机尾气,检验室有机废气、未被收集的有机废气等,采取设备密闭,加强车间机械通风等措施。厂界无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制标准。
(三)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综合废水为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项目综合废水经地埋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近期排至****屠宰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远期排至粤桂(**)农****基地****处理厂,不直接外排。本项目综合废水(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参照执行《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6817-2025)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控制要求。
(四)落实噪声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经采取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后,确保企业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按《报告表》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建设。
三、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文件规定,本项目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四、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的有关规定,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五、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上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七、本批复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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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