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抬板式住宅”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审批
海南-万宁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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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抬板式住宅”规划设计导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建设部关于提升住房品质、有序推进我省关于建设“好房子”****工作部署要求,鼓励建设绿色建筑星级住宅,提升我市住宅建设品质与多样化供给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抬板式住宅”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一、定义与类型

抬板式住宅是指通过底层架空抬高建筑主体,以抬板平台面层作为住宅建筑室外地坪及公共活动空间的住宅建筑形式。抬板平台以下可设置停车、设备、配套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功能。

抬板式住宅分为“抬板平台+住宅”和“抬板平台+住宅架空层+住宅”两种类型。

“抬板平台+住宅”指底层住宅位于抬板平台面层上,直接与平台面层连接。

“抬板平台+住宅架空层+住宅”指住宅底层架空位于抬板平台面层上,底层住宅通过电梯、楼梯与抬板平台面层连接。

二、技术标准要求

1.容积率

抬板平台以下用作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居住区停车、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开放空间和无偿移交的居住区配套设施,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但需计入项目总建筑面积。

2.绿地率

抬板平台范围以内以抬板平台面层作为室外地坪,且覆土厚度不小于1.5米的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

抬板平台范围以外按《**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导则(试行)》执行。

3.计算基准面

抬板平台范围以内以抬板平台(含覆土)面层作为室外地坪,并以此计算抬板平台以上建筑的基底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

抬板平台范围以外按《**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导则(试行)》执行。

4.抬板平台及住宅架空层高度

抬板平台(含覆土)上皮与周边城市道路或相邻地块的高差不应大于6米;平台防护栏杆、墙体等构件的上皮,不宜高于周边城市道路7.5米。

抬板平台以上的住宅架空层高度不应小于3米,且不宜大于5.1米;架空开敞面累计长度不应低于架空空间周长的40%。

抬板式住宅原则上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实施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的,抬板平台高差不宜大于5米;实施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的,抬板平台不宜大于7米;架空层高度不宜高于3.9米。

鼓励利用楼栋首层架空打造公共空间。小区整体核算不超过50%的架空部位,作为业主健身、游乐、阅读、老年活动公共场所,可设置外围护结构,其围合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鼓励首层局部出挑打造室内外一体的公共活动空间,≤3米的出挑空间不纳入建筑密度计算,该部分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5.停车管控

抬板平台以下停车功能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小于抬板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65%。停车功能指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车道、车库人行交通以及为停车服务的设备用房等。抬板平台以上除消防、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车辆外,不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

6.城市景观管控及空间塑造

抬板平台应集中设置,沿****社区道路应设置公共使用功能、公共开放空间或进行绿化景观处理,不宜设置连续大面积实墙。临抬板平台界面的防护栏与板边缘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2米的绿化缓冲空间。

鼓励建设单位利用小区周边的桥下、街旁、地下、滨河等城市剩余空间,同步配置满足市民群众休闲交往需求的公共功能,与小区进行一体化景观设计,提升美学体验。

7.消防救援要求

抬板平台须配套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坡道、消防出入口、室外消火栓系统等救援设施,确保消防力量快速抵达救援现场。

8.无障碍要求

抬板平台、住宅架空层、风雨连廊及单体建筑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采用适老化措施,确保住宅室内外均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9.报建图纸要求

抬板平台以下公共开放空间、住宅架空层、风雨连廊、消防车坡道等,须在申报图件中明确标注使用功能,并提供相关设计详图,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在建筑单体面积表中备注说明,在竣工测绘报告中明确数据。抬板平台以下公共开放空间、住宅架空层、风雨连廊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纳入小区公共区域统一管理并对空间的性质及管理要求进行公示。上述空间不得擅自围合、封闭,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审批后不得改变用途,验收时须现场复核。

三、适用要求

拟出让的城镇住宅用地,****规划局应在土地挂牌时,于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可采用抬板式住宅设计”。

已出让未建设的城镇住宅用地,如需采用抬板式住宅设计,可由建设单位提出需求并自行编制论证文本,****规划局****建设局组织专家评审会,实行联评联审。评审认定适宜建设抬板式住宅的,****规划局出具补充规划条件,明确“可采用抬板式住宅设计”。论证文本及后续规划设计须与所在区域周边住宅建筑风貌、城市景观风貌要求相协调,涉及地块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公顷。

四、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规划局 ****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我市“好房子”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海资规城设〔2025〕472号)执行。

本规划设计导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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