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人机安全防控技术设备采购(GXZC2026-J1-002118-XHGC)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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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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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质疑供应商地址:**市**区民族大道136-1号华润大厦A座4603号办公室003、009号
邮编:530000
联 系 人:屈乐 联系电话:156****6677

授权代表:黄子夏 联系电话:186****9879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名称:无人机安全防控技术设备采购质疑项目编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6年8月11日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采购代理机构于2026年8月11日收到质疑供应商递交的关于无人机安全防控技术设备采购(****)的《质疑函》原件,针对质疑事项,经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认真核实后,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7月29******厅的无人机安全防控设备项目投标,在投标评审过程中,我们的参数符合招标要求但评委评定我们不符合资格审查,而且此参数为非实质性参数。有损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

质疑答复1:“谈判小组”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经核查,贵单位提交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第21页《技术需求偏离表》中,对“固定式反制设备(诱)”第1项参数的响应承诺为“1.作用距离:500m D 990m(无遮挡情况下,360度)”,该响应内容未达到采购文件要求的“1.作用距离:500m≤D<1000m(无遮挡情况下,360度)”,属于负偏离。

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26已明确规定“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谈判小组”根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一、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3.符合性审查→3.5商务技术报价评审 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1)商务技术评审“13)技术评审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判定贵单位的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综上,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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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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