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1 |
招标文件商务评审标准中,要求投标人业绩和设计负责人业绩为废旧PET塑料造粒业绩,而具备该类业绩的单位在**范围内屈指可数。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发改环资〔2020〕790号文件明确规定:“招投标活动中不得设置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业绩门槛。”该业绩门槛设置过高,违背了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政策精神,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不利于形成充分竞争。建议商务评审中的业绩要求与资格审查中业绩要求保持一致,均为“设计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的废旧塑料类**化利用项目设计业绩。” 回答:招标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市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策文件的要求,未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经前期市场调研,满足设计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废旧PET塑料造粒处置项目设计业绩的潜在投标人较多,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性,且根据本项目投资性质、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及后期市场竞争等多方面要求,本项目主要围绕生活垃圾中的废旧塑料PET开展,核心技术为食品级造粒,招标文件商务业绩设置与本项目技术特点直接相关,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因此本条不修改,仍按招标文件执行。 |
| 问题2 |
招标文件商务评审标准中,要求投标人业绩和设计负责人业绩为废旧PET塑料造粒业绩,而具备该类业绩的单位在**范围内屈指可数。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发改环资〔2020〕790号文件明确规定:“招投标活动中不得设置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业绩门槛。”该业绩门槛设置过高,违背了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政策精神,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不利于形成充分竞争。建议商务评审中的业绩要求与资格审查中业绩要求保持一致,均为“设计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的废旧塑料类**化利用项目设计业绩。” 回答:详见问题1回答。 |
| 问题3 |
质疑内容: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对投标人业绩、人员业绩要求限定为废旧PET塑料造粒业绩。 质疑依据:(1)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分行业业绩变相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2)行业现状是国内具备此类业绩的从业单位数量极少。因此,过严的细分业绩门槛设置存在较明显不合理之处,条款倾向性明显,不利于市场化竞争,有排他性嫌疑。 修改建议:删掉商务部分企业和人员业绩要求的“PET塑料造粒”部分,修改为“具备2万吨/年及以上的废旧塑料类**化利用项目设计业绩”。 回答:详见问题1回答。 |
| 问题4 |
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评分标准”中,将投标人业绩、设计负责人业绩限定为“设计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废旧PET塑料造粒处置项目设计业绩”。“废旧PET塑料造粒”为该领域中极细分的工艺路径,**满足规模及单一材质(PET)、单一工艺(造粒)的业绩案例少之又少,以此作为商务评分的核心加分项,等同于将大部分优秀废旧塑料处理企业排除在竞争行列之外,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招标人不得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相关条例。该业绩门槛具有明显指向性,违背优化营商环境精神,不利于项目择优选择实施单位,构成以特定行业业绩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之嫌,请招标人删除“PET塑料造粒”的特定限制,否则我方后期将持续质疑。 回答:详见问题1回答。 |
| 问题5 |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拟派人员在投标单位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2026年-2月至2026年-7月,但开标日期为9月1日,月初公司暂未缴纳9月社保且根据《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的通知》京社保发(2013)45号文第六项9条规定:“五项社会保险查询的最大年月为申请年月的上上月”。故最大可查询月为2026年6月。现对此提出疑问是否社保证明能开具至1月到6月。标书代写 回答:已修改,详见补遗内容。 |
| 问题6 |
招标文件第 73 页投标人业绩条款要求提供处理规模 2 万吨 / 年废旧塑料 PET 造粒**化利用项目业绩,但是根据招标文件工可附件,本项目产生物为食品级再生塑料粒子,请问医疗废弃物中的塑料处置项目是否可认定为有效得分业绩 回答:医疗废弃物中的塑料处置项目设计业绩不满足本项目业绩要求。 |
| 问题7 |
招标文件规定勘察费结算金额限价247万元,但本项目勘察采用暂定工程量×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若实际工作量超出预估工作量,实际勘察费很有可能超过该限价,建议按中标单价与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 回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条、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第4条第(1)项、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第12条相关内容,本项目勘察费、超前钻探费用报价及结算均为固定单价,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条中“勘察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 ****000 元、超前钻探报价最高限价为564960元”两部分金额仅为依据单价最高限价及暂定工程量计算的暂定金额,结算时均是以中标固定单价及实际完成工程量按实结算,勘察费总结算费用(勘察费+超前钻探费用)采用限额结算,勘察总费用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000元。本条内容不作修改,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
| 问题8 |
您好!我单位研读了招标文件后,发现招标文件在商务评审中,将业绩范围收窄为特指的“废旧PET塑料造粒”,而资格审查阶段仅要求“废旧塑料类**化利用”。据我单位初步市场调研,完全契合“PET造粒”这一细化工艺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极为有限。如果该条款不作调整,我单位担心部分具备丰富“废塑料处理”经验、且同样能够出色完成贵单位项目的优秀企业会被挡在门外,投标人过少不利于贵方充分比价和优中选优,还会给人一种故意设置条件排除潜在投标人的感觉。建议贵单位是否可以考虑将商务评分中的业绩范围放宽,使其与资格审查要求保持一致(即均为“废旧塑料类**化利用项目业绩”),以此吸引更多优质单位响应,既满足了合规要求,也能最大程度保障贵单位的项目利益。 回答:详见问题1回答。 |
| 问题9 |
我方认为该项目商务评分中关于“废旧PET塑料造粒”的业绩要求,属于赤裸裸的“量体裁衣”,严重违背了招投标的底线原则。在评分标准中,招标方精准锁定“2万吨/年”+“PET塑料”+“造粒”这三个条件,并将分值设为4分。请问放眼**,真正满分的单位能有几家这与资格审查中的“废旧塑料”要求自相矛盾。这种操作手法太过明显,就是为了某个特定的“关系户”量身定做的,是典型的定向打靶行为。 1、《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令禁止设置特定行业业绩,你们现在的做法就是公然把“特定工艺业绩”当成了得分门禁卡。 2、根据《**市示范文本(2025年版)》的规定,评分标准应当具有普遍适用性。你们这种操作已经构成了对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实质性排斥,属于严重违规。 既然资格审查承认“废旧塑料”业绩,那就不要玩文字游戏。商务评分必须无条件修改,与资格审查标准看齐,改为“废旧塑料类**化利用项目业绩”,并且必须大幅降低分值。如果拒不修改,我方将保留向**市****管理局及发改委投诉举报的权利,我们将在公示期提出投诉,并申请暂停招标程序。 回答:详见问题1回答。 |
| 问题10 |
招标文件暂定勘察 15000 米、超前钻探 6420 米,结算总价上限 247 万元,未约定工程量超出暂定数量后的增量计价规则。项目存在深厚回填、复杂地层等不可预判地质条件,投标人无法预估地质增量造成的工作量增加,该条款将全部地质不可预见风险转嫁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3.3.1 条,招标文件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约定计价范围,发包人与勘察单位应公平分担地质条件变化带来的工程量增减风险,本文件无增量调价机制,违背计价风险分担强制性规范; 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相关要求,勘察服务计价应兼顾实际地质工作量,仅固定总价上限、无增量结算规则,计价模式不符合勘察行业客观规律与收费计价基本原则。 回答:详见问题7回答。 |
| 问题11 |
招标文件中以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的废旧塑料类**化利用项目作为投标人资格业绩,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废旧PET塑料造粒处置项目设计业绩作为招标人商务业绩和人员商务业绩。由于2万吨/年及以上的废旧塑料类**化利用项目,2万吨/年及以上废旧PET塑料造粒**化处置项目均属于高度细分的专项业绩,经行业公开信息检索,**范围内满足该精确规模、特定工艺类型的已完项目数量非常稀少,市场上能够提供该类业绩的潜在投标人屈指可数,该业绩条件客观上将大量具备城市垃圾类处置实施经验、完全可以胜任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存在明显倾向性,极易造成招标竞争不充分,有指向特定投标人、量身设置条件的嫌疑,是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其第三十二条明确要求: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因此建议投标人资格业绩、投标人商务业绩和人员商务业绩要求保持一致,均采用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类处置业绩。 回答:详见问题1回答。 |
| 问题12 |
招标文件商务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要求和人员业绩要求为“具有1个设计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废旧PET塑料造粒处置项目设计业绩”。招标人刻意在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针对性的对投标人业绩和人员业绩要求进行修改,修改为特定且具有限制性的废旧PET塑料造粒处置项目业绩加分条款并且业绩分值设置4分,而具备废旧PET塑料造粒处置项目业绩的单位在**内屈指可数,招标人明显存在为某投标人设置特定评审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严重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人刻意修改投标人和人员业绩要求,违背了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政策精神,也违背了****委员会印发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年版)》,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不利于形成充分竞争。建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和人员业绩与资格审查中业绩要求保持一致,均为“设计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的废旧塑料类**化利用项目设计业绩”,同时调低分值。 回答:详见问题1回答。 |
| 问题13 |
招标文件资格业绩与第三章评标办法投标人商务评分业绩及人员商务评分业绩的要求前后不一。2万吨/年及以上的废旧塑料类**化利用项目,2万吨/年及以上废旧PET塑料造粒**化处置项目均属于高度细分的专项业绩,经行业公开信息检索,**范围内满足该精确规模、特定工艺类型的已完项目数量非常稀少,市场上能够提供该类业绩的潜在投标人屈指可数,该业绩条件客观上将大量具备城市垃圾类处置实施经验、完全可以胜任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存在明显倾向性,极易造成招标竞争不充分,有指向特定投标人、量身设置条件的嫌疑。建议投标人资格业绩、投标人商务评分业绩和人员商务评分业绩要求保持一致,均采用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类处置业绩。 回答:详见问题1回答。 |
| 问题14 |
按照**市新招标模板,对业绩的要求,资格审查业绩应和商务业绩保持一致,建议修改。 回答:本项目招标文件按照**市最新的发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资格业绩仅为本项目基础要求,商务条款设置旨在选择综合实力更优的投标单位,本条不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
| 问题15 |
质疑:商务业绩中,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具有1个设计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废旧PET塑料造粒处置项目设计业绩。经查,含PET造粒业绩仅*****具有,**的项目难道**的国有企业都不能做吗强烈建议,取消该业绩类型,修改为同资格审查要求一致。标书代写 回答:详见问题1回答。 |
| 问题16 |
质疑: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对投标人业绩、人员业绩限定为废旧PET塑料造粒业绩。 质疑依据:(1)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分行业业绩变相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2)从行业实际现状来看,国内具备此类专项业绩的从业单位数量极少。因此,严苛的细分业绩门槛设置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条款倾向性突出,不利于充分市场化竞争,有排除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修改建议:删掉商务部分企业和人员业绩要求的“PET塑料造粒”部分,修改为“具备2万吨/年及以上的废旧塑料类**化利用项目设计业绩”。 回答:详见问题1回答。 |
| 问题17 |
招标文件中规定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 ****000 元,根据初勘成果,本场地回填土较多,项目详勘、超前钻很有可能超过预计工作量,导致勘察费总价超出247万,是否改为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回答:详见问题7回答. |
| 问题18 |
招标文件资格业绩与第三章评标办法投标人商务评分业绩及人员商务评分业绩的要求前后不一。2万吨/年及以上的废旧塑料类**化利用项目,2万吨/年及以上废旧PET塑料造粒**化处置项目均属于高度细分的专项业绩,经行业公开信息检索,**范围内满足该精确规模、特定工艺类型的已完项目数量非常稀少,市场上能够提供该类业绩的潜在投标人屈指可数,该业绩条件客观上将大量具备城市垃圾类处置实施经验、完全可以胜任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存在明显倾向性,极易造成招标竞争不充分,有指向特定投标人、量身设置条件的嫌疑。建议投标人资格业绩、投标人商务评分业绩和人员商务评分业绩要求保持一致,均采用规模2万吨/年的城市垃圾类处置业绩。 回答:详见问题1回答。 |
| 问题19 |
满足该项目招标文件商务条件的只有*****公司 回答:详见问题1回答。 |
| 问题20 |
根据**市招标文件范本要求,资格审查业绩与商务加分业绩设置的内容应保持一致,本招标文件违反了此规定,应进行调整 回答:详见问题14回答。 |
| 问题21 |
投标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具有 1 个设计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废旧 PET塑料造粒处置项目设计业绩的,得 4 分,本项最多得 4 分。商务加分竟然限定 为PET塑料造粒处置业绩,**范围内此类业绩极少。请招标人公平公正,将商务加分业绩与资格审查业绩保持一致,这样才符合**市招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标书代写 回答:详见问题1回答。 |
| 问题22 |
我单位系“洛碛废塑料循环利用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编号:****)”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经认真研读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我单位认为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加分条件的设置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招标人提出质疑,请依法处理并答复。 一、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内容 1. 资格项(招标文件第3.2条“设计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设计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的废旧塑料类**化利用项目设计业绩。标书代写 2. 评分项(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4分):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具有1个设计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废旧PET塑料造粒处置项目设计业绩的,得4分,本项最多得4分。通过资格审查的业绩可以参与商务评审。标书代写 二、质疑理由 (一)评分项与资格项口径明显倒挂,逻辑自相矛盾 资格项的设置表明:招标人认可投标人具有“废旧塑料类**化利用项目”设计业绩,即具备承担本项目设计工作的资格能力。而评分项却将加分业绩限定为“废旧PET塑料造粒处置项目”这一细分品类,形成“入门从宽、加分从严”的倒挂格局。该设置意味着绝大多数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在商务评审中注定失去4分,使资格审查形同虚设,实质上是以评分手段达到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 (二)限定“PET”单一塑料品种,与本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仅为废旧塑料众多品种(PET、PE、PP、PVC、PS、ABS等)之一。废旧塑料造粒的核心工艺环节——破碎、分选、清洗、熔融挤出、切粒等——在各品种之间高度相通,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能力与工程经验并不因原料品种不同而存在实质性差异。将业绩限定于PET单一品种,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直接关联。 (三)限定“造粒”单一工艺路线,排除其他先进**化路线 废旧塑料**化利用包括物理回收(造粒、改性再生)与化学回收(解聚、裂解制油、制单体)等多种技术路线,国家相关政策亦鼓励化学循环等先进技术的发展应用。评分项仅认可“造粒处置”一种工艺路线的项目业绩,实质上否定了采用其他(甚至更先进)工艺路线的同类项目业绩,缺乏技术合理性与政策一致性。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八部门令第16号)明确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业绩条件,业绩等商务条件应当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四、请求 将评分项业绩条件中“投标人业绩”及“人员业绩”统一修改为与资格项一致的口径,即:“具有1个设计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废旧塑料类**化利用项目设计业绩的,得4分”。我单位提出本异议,旨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亦有利于招标人在充分竞争条件下择优确定勘察设计单位。恳请招标人认真研究,依法采纳上述请求。 回答:详见问题1回答。 |
| 问题23 |
我单位系“洛碛废塑料循环利用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编号:****)”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经认真研读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我单位认为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加分条件的设置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招标人提出质疑,请依法处理并答复。 一、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内容 1. 资格项(招标文件第3.2条“设计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设计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的废旧塑料类**化利用项目设计业绩。标书代写 2. 评分项(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4分):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具有1个设计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废旧PET塑料造粒处置项目设计业绩的,得4分,本项最多得4分。通过资格审查的业绩可以参与商务评审。标书代写 二、质疑理由 (一)评分项与资格项口径明显倒挂,逻辑自相矛盾 资格项的设置表明:招标人认可投标人具有“废旧塑料类**化利用项目”设计业绩,即具备承担本项目设计工作的资格能力。而评分项却将加分业绩限定为“废旧PET塑料造粒处置项目”这一细分品类,形成“入门从宽、加分从严”的倒挂格局。该设置意味着绝大多数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在商务评审中注定失去4分,使资格审查形同虚设,实质上是以评分手段达到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 (二)限定“PET”单一塑料品种,与本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仅为废旧塑料众多品种(PET、PE、PP、PVC、PS、ABS等)之一。废旧塑料造粒的核心工艺环节——破碎、分选、清洗、熔融挤出、切粒等——在各品种之间高度相通,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能力与工程经验并不因原料品种不同而存在实质性差异。将业绩限定于PET单一品种,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直接关联。 (三)限定“造粒”单一工艺路线,排除其他先进**化路线 废旧塑料**化利用包括物理回收(造粒、改性再生)与化学回收(解聚、裂解制油、制单体)等多种技术路线,国家相关政策亦鼓励化学循环等先进技术的发展应用。评分项仅认可“造粒处置”一种工艺路线的项目业绩,实质上否定了采用其他(甚至更先进)工艺路线的同类项目业绩,缺乏技术合理性与政策一致性。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八部门令第16号)明确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业绩条件,业绩等商务条件应当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四、请求 将评分项业绩条件中“投标人业绩”及“人员业绩”统一修改为与资格项一致的口径,即:“具有1个设计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废旧塑料类**化利用项目设计业绩的,得4分”。我单位提出本异议,旨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亦有利于招标人在充分竞争条件下择优确定勘察设计单位。恳请招标人认真研究,依法采纳上述请求。 回答:详见问题1回答。 |
| 问题24 |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资格业绩、第三章评标办法投标人商务评分业绩及人员商务评分业绩的要求前后不一。2万吨/年及以上废旧PET塑料造粒**化处置项目属于高度细分的专项业绩,经行业公开信息检索,**范围内满足该精确规模、特定工艺类型的已完项目数量非常稀少,市场上能够提供该类业绩的潜在投标人屈指可数,该业绩条件客观上将大量具备同类废旧塑料**化处置实施经验、完全可以胜任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存在明显倾向性,极易造成招标竞争不充分,有指向特定投标人、量身设置条件的嫌疑。建议投标人资格业绩、投标人商务评分业绩和人员商务评分业绩要求保持一致,均采用规模2万吨/年的废旧塑料类**化利用业绩。 回答:详见问题1回答。 |
| 问题25 |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资格业绩、第三章评标办法投标人商务评分业绩及人员商务评分业绩的要求前后不一。2万吨/年及以上废旧PET塑料造粒**化处置项目属于高度细分的专项业绩,经行业公开信息检索,**范围内满足该精确规模、特定工艺类型的已完项目数量非常稀少,市场上能够提供该类业绩的潜在投标人屈指可数,该业绩条件客观上将大量具备同类废旧塑料**化处置实施经验、完全可以胜任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存在明显倾向性,极易造成招标竞争不充分,有指向特定投标人、量身设置条件的嫌疑。建议投标人资格业绩、投标人商务评分业绩和人员商务评分业绩要求保持一致,均采用规模2万吨/年的废旧塑料类**化利用业绩。 回答:详见问题1回答。 |
| 问题26 |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具有 1 个设计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废旧 PET塑料造粒处置项目设计业绩的,得 4 分,本项最多得 4 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协议书、设计成果文件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证明材料。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业主证明。注:(1)当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的设计成果文件为准。然而,在实际工程实践中,上述批复文件或审查文件或商务合同往往仅体现项目整体名称或大类(如“固废处理”、“**再生利用”等),难以详细列明具体的工艺路线(如“PET造粒”)或精确到单一物料的设计规模。真正能够准确反映设计规模、工艺细节及技术参数的文件是设计文件,能否提供项目正式设计文件(图纸、设计说明)或业主证明作为业绩辅助证明材料标书代写 回答:本条不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