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海****公司:
《奥海****公司年产100万套注塑成品智能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收悉。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原则同意按《报告表》所列项目地点、性质、内容及规模建设。
二、项目位于段郢乡****创业园,占地面积5334.5m2,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依托租赁的1栋2层厂房,购置相关生产设备,设置机注塑区、组装区、成品区、原料区、模具维修区、破碎间、干燥区等生产区域,**3条吸尘器产品组装线,配套建设相关辅助、储运、公用和环保工程。
三、项目在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厂区雨污分流体制,严禁将生活污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等混入雨水管网或通过暗管、渗井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上述废水经预处理确保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处理厂纳管协议要求后,采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罐车闭****处理厂处理,同步建立包含废水来源、水质数据、出厂转运车辆信息、接收单位核验签字等相关内容的全过程管理台账(保存期不少于5年),严禁擅自倾倒、非法转移或伪造台账记录;待市政污水管网具备接入条件后,应优先改为管网纳管排放,切实履行全链条环境管理责任。
2.严格落实并不断强化废气的收集处理措施,切实减少无组织排放。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及时更换。
注塑工艺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苯乙烯有组织排放限值、丙烯腈企业边界排放限值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油烟管道引至屋顶排放,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加强维护,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生产过程中的噪声源管理。采取厂房隔声、合理布置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按照各类固体废物的厂内暂存措施,分类进行收集,妥善处理处置。设置规范标识牌,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类别进行收集和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置。
5.做好日常安全和环境管理,建立相关管理台账。安装的环保设施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常态化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的污染防治措施,一旦出现事故,或发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包括停止生产在内的必要措施,及时清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切实做好分区防渗。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6.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强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污****公司许可排放量以内。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规范频次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和信息。
7.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并消除影响,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强化原辅料入厂管控与溯源管理,不得使用再生塑料作为原料进行生产。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由**县生态****执法大队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依法需取得其他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另行办理,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或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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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