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地方金融市场秩序,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及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31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34号)、《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201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总局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市场主体“征信”“信用评级”字样使用及相关业务经营行为,公告如下:
一、征信、信用评级业务实行特许经营或备案管理制度,市场主体开展相关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其中,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信用评级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备案。任何未取得法定许可、未完成备案的机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二、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的市场主体,需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实际从事征信、信用评级业务的,****银行****分行咨询许可或备案办理事宜;未实际开展相关业务,或无法取得对应经营资质、未完成备案的,****机关完成名称变更、经营范围调整或注销登记,避免误导金融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无资质擅自使用相关字样或违规开展相关业务的属非法金融活动范畴,****银行****分行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三、请广大社会公众、市场主体提高金融风险甄别和防范意识,开展征信、信用评级相关业务**前,务必核验经营主体法定从业资质,选择正规持牌机构开展**。同时,高度警惕“有偿代办征信投诉或异议”“付费消除不良征信记录”“征信修复、征信洗白、征信铲单”等各类虚假骗局,坚决不参与相关违规操作,严防个人信息泄露、财产受损,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欢迎社会各界对**省内非法开展“征信”“信用评级”业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咨询电话及举报联系方式:****银行****分行,0791-****5783。
****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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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