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上犹县“退城入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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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县“退城入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23 15:27:05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第242号)等有关规定,****拟对**县“退城入园”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房屋征收部门****建设局拟订了《**县“退城入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年7月23日至2026年8月22日。

如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其他权利人对《**县“退城入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请在2026年8月22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特此公告

附件:《**县“退城入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联系单位:****建设局

联系地址:**省**市**县稍口行政小区C栋四楼

联 系 人:谢储海

联系电话:189****5156

电子邮箱:****@163.com

****

2026年7月23日


**县“退城入园”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实施**县“退城入园”项目,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5.《**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7.其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条 项目实施的目的与原则

实施**县“退城入园”项目,是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县“退城入园”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

**县“退城入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详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征收范围红线图。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

****为**县“退城入园”项目房屋征收主体,****建设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类型

1.生产性企业房屋,是指生产性企业的国有工业土地上房屋,包括厂房、车间、办公用房、宿舍、配套用房等。

2.附属房、附属设施。

第六条 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未依法登记的建筑(含附属房),由房屋征收部门协调自然**、城市管理部门等共同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符合本条第2款、第3款有关规定的,予以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认定情形如下:

1.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设的,认定合法建筑的面积不得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建筑面积;

(2)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竣工的,且符合建设时规划条件的;

(3)因生产生活需要对合法用地范围内有证房屋进行了改建、重建(不超过原证载建筑面积部分)的;

(4)按规定可以计算建筑面积但未纳入证载建筑面积的阳台、楼梯间等。

2.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竣工,但按本条第1款不能认定为合法的未经登记的建筑,由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率方式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3.按本条第1款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情形的,及因生产生活需要建设的门楼、物业管理用房、保安室、配电房、水泵房、人防设施用房、消防设施用房、安全生产设施用房等,由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率方式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1)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设的;

(2)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的;

(3)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办法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年代和房屋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为准。

2.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建筑,由测绘机构统一测绘确定建筑面积,经认定后按照第六条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八条 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生产性企业房屋的征收

生产性企业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按货币补偿处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和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的补偿。对生产性企业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行货币补偿,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搬迁补偿费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按时签约搬迁奖励。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照补偿总额的5%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奖励和产权调换有关事项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的补偿。在符合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的前提下,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同类用途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含装饰装修)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搬迁补偿费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按时签约搬迁奖励。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照补偿总额的5%给予奖励。

(5)产权调换有关事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

(二)附属房、附属设施的征收

涉及征收的附属房(含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率方式评估确定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第九条 违法建筑处理

1.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2.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和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通知送达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机关依法处理。

3.对阻挠和破坏房屋征收、妨碍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机关核查属实后予以严厉打击,追缴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按照《**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24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补偿签约的期限、地点

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发布公告明确。

签约地点:****建设局。

第十二条 搬迁期限

房屋搬迁腾空的期限不少于15天,具体时间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予以约定或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监督与管理

1.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征收补偿费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纪违法问题,****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2.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问题,****机关依法处理。

3.财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4.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较大差错报告的,不得继续承接我县其他业务,并报相关行业部门(单位)依照国家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拒绝配合被征收房屋测绘、评估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依法开展测绘、评估工作;被征收人拒绝配合提交资料的,以房屋征收部门调查为准。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或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腾空弃房的,****法院强制执行。

3.被征收房屋涉及出租的,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终止租赁合同。

4.被征收房屋(含土地)或者资产涉及抵押、查封、扣押和冻结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如实声明,如有,被征收人应及时解除抵押、查封、扣押和冻结,确保无任何权属瑕疵,否则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

5.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凡已给予征收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相应补偿金额,损失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均含公摊面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等有关规定操作执行。

7.本方案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8.本方案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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