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3月10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3月10日-2026年3月16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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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油厂****处理站项目 | **省**市****采油厂永一联合站东侧 | **油田****公司 | ******公司 |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3900㎡,处理油田综合废液,年最大处理量30万m3,主要成分为水、油、粘土等,主要设备有溶气气浮撬、过滤装置、加药装置等。总投资金额为300万元,环保投资11.3万元。 | 环保措施: 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垫,并进行合理布局,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固体废物:本项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含油污泥定期由采油八厂密****采油厂第七作业区暂存点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药剂包装袋、废药剂包装桶暂存于药剂库定期由厂家回收处置;设备维修保养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废纤维球、****公司维护部门上门维护和更换,不在厂区内暂存。 废气:本项目采用密闭的撬装处理装置,废液暂存池上方设置防水苫布,执行站内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中二级标准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依托永一联合站。废液处理装置由管线输送****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注地下油层,不外排。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进行分区防渗,废液暂存池、浮渣缓存罐、缓冲罐、溶气气浮撬等装置区域进行重点防渗,等效黏土防渗层 Mb≥6.0m ,渗透系数 K≤1.0×10-7cm/s ,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 中重点防渗区要求,浮渣缓存罐同时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防渗要求。站内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区,采取一般地面硬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