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青杰双信封招标与两阶段招标的辨析——兼论其与GPA招标方式分类及公开招标三分法的衔接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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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信封招标与两阶段招标是国际采购实践中两种容易被混淆的程序安排。二者虽然都以“分步”为形式特征,但制度逻辑截然不同:双信封招标是一种“评审策略”,旨在通过技术与报价的分离保障评审客观性;两阶段招标是一种“采购策略”,旨在通过分阶段探索解决需求不明确的问题。

****银行(ADB)的四类招标程序为分析样本,系统辨析单阶段双信封、两阶段双信封与两阶段招标三种程序的核心区别,并将其分别嵌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的三类招标方式分类与作者此前提出的“公开招标三分法”框架之中。

研究表明,双信封与两阶段的混淆源于对“分步”表象的误读;在“实质性谈判自由度”的光谱上,单阶段双信封属于“严禁实质性谈判”,两阶段双信封和两阶段招标则分别对应“受限”与“充分”的实质性谈判。本文的分析框架为中国采购制度的国际对接提供了概念基础。

关键词:双信封招标;两阶段招标;****银行;GPA;公开招标三分法;实质性谈判

一、问题的提出

在国际采购实践中,双信封招标(Two-Envelope Bidding)与两阶段招标(Two-Stage Bidding)是两种常见的程序安排。然而,由于二者均以“分步”为形式特征——双信封分两次开启信封,两阶段分两个阶段推进——实务界和学术界常将二者混为一谈,甚至有人误将“两阶段双信封招标”理解为“两阶段招标”与“双信封招标”的简单叠加[1]。

这一混淆并非无关紧要的概念游戏。双信封与两阶段招标在制度逻辑、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本质差异:前者解决的是“如何客观评审已有投标”的问题,后者解决的是“如何明确需求以编制招标文件”的问题[2]。将二者混同,不仅会导致程序选择的错误,更会在国际采购规则对接中造成制度性的误解。

本文作者此前已提出“公开招标三分法”的分析框架——以“对实质性内容的谈判自由度”为标准,将公开招标分为密封式(严禁谈判)、磋商式(受限谈判)和谈判式(充分谈判)三种类型[3],并将其与GPA的三类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进行了衔接[4]。然而,双信封与两阶段招标在“公开招标三分法”和GPA分类体系中应如何定位,尚未得到系统阐释。

****银行(ADB)的四类招标程序为分析样本,系统辨析双信封招标与两阶段招标的核心区别,并将其嵌入GPA招标方式分类与“公开招标三分法”的双重框架之中,以期为国际采购规则的理解与中国采购制度的完善提供概念工具。

二、双信封招标与两阶段招标的概念辨析

(一)概念混淆的根源

双信封招标与两阶段招标之所以常被混淆,根源在于二者均呈现“分步”的外观。双信封招标要求投标人将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分别封装在两个信封中同时提交,开标时分两次开启[5];两阶段招标则将采购过程分为两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提交技术方案,第二阶段提交最终报价[6]。二者都有“第一步”和“第二步”,这使得不熟悉制度细节的观察者容易将二者等同。标书代写

然而,“分步”的方式和目的截然不同。双信封的“分步”是评审顺序的分离——技术先评、报价后开,两个信封在同一时间点提交;两阶段的“分步”是采购过程的时间递进——第一阶段探索需求、第二阶段正式投标,两个阶段之间有明确的时间间隔[7]。前者是“同时提交、先后评审”,后者是“分时提交、分阶段推进”。

(二)双信封招标:评审策略

双信封招标(Two-Envelope Bidding)是一种投标文件的提交和评审方式。其核心机制是:投标人将技术(含商务)文件和报价文件分别密封在两个信封中,同时提交给招标人[8]。招标人先开启技术信封进行评审,确定技术响应合格的投标人后,再开启其报价信封进行价格评审[9]。

双信封招标的制度目的在于保障技术评审的客观性。通过将报价信息与技术信息隔离,评审委员会在评估技术方案时不知道各方案的报价,从而避免“看价打分”的心理干扰[10]。正如有学者指出,“为了避免知道投标报价后影响对技术标的打分,咨询服务招标可以采用一阶段双信封招标程序”[11]。

双信封招标的关键特征在于:技术方案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修改[12]。投标人提交什么,评审委员会就评什么——不存在协商、不存在调整、不存在优化。因此,双信封招标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密封式”程序,只是将密封的内容分成了两个信封。

(三)两阶段招标:采购策略

两阶段招标(Two-Stage Bidding)是一种分阶段推进的采购流程。其核心机制是:第一阶段,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提交不含价格的技术建议书[13];招标人对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审,并与投标人进行讨论和澄清,指出技术方案中的不足,允许投标人修订其技术方案[14];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技术方案达成一致的基础上,邀请投标人提交包含最终技术方案和报价的完整投标文件[15]。

两阶段招标的制度目的在于解决需求不明确的问题。当招标人无法事先精确拟定技术规格时——例如交钥匙工程、大型复杂工业项目、复杂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合同——通过第一阶段的技术探讨和市场调研,将模糊的需求转化为精确的规格[16]。****银行的采购指南所指出,“对于交钥匙合同或大型复杂的成套设备,要事先准备好全部的技术规格不太可能也不太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两步招标的办法”[17]。

两阶段招标的关键特征在于:技术方案可以在讨论中修改和优化[18]。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实质性的技术交流,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可以在第一阶段的讨论中调整,以符合招标人的要求[19]。因此,两阶段招标本质上是一种允许实质性技术谈判的程序。

(四)核心区别的总结

双信封招标与两阶段招标的核心区别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维度[20]:

维度
双信封招标
两阶段招标
制度本质
评审策略
采购策略
解决的核心问题
如何客观评审已有的投标
如何明确需求以编制招标文件
分步逻辑
评审顺序的分离(技术先、报价后)
采购过程的时间递进(先探索、后正式)
文件提交 标书代写
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同时提交
第一阶段提交技术方案(无报价),第二阶段提交完整投标
技术方案可否修改
不可修改
可以修改和优化
招标人与投标人互动
基本无互动
存在实质性技术讨论和澄清

三、亚行四类招标程序的类型化分析

(一)亚行四类招标程序概述

****银行(ADB)在其采购框架中规定了四种招标程序,采购方可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选择适用[21]:

1.单阶段单信封招标程序(Single-Stage:One-Envelope)

2.单阶段双信封招标程序(Single-Stage:Two-Envelope)

3.两阶段双信封招标程序(Two-Stage:Two-Envelope)

4.两阶段招标程序(Two-Stage)[22]

这四种程序构成了一个从“最简单”到“最复杂”的完整谱系[23]。理解这四种程序的异同,是澄清双信封与两阶段混淆的关键。

(二)单阶段单信封:基准程序

单阶段单信封是最常规的招标程序。投标人将技术投标书和报价封装在同一个信封中同时递交,招标人在同一时间公开开标、统一评审,以最低评标价确定中标人[24]。该程序适用于土建工程、货物和材料等标准化采购[25]。标书代写

在这一程序中,既不存在“双信封”的评审隔离,也不存在“两阶段”的需求探索。它是所有其他程序的基准。

(三)单阶段双信封:评审隔离

单阶段双信封招标的程序是:投标人将技术投标书和报价书分别封装在两个不同的信封中同时递交[26]。招标人先对技术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对技术不响应者,其报价信封不予开启[27]。技术评审完成后,再对技术响应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公开开标和评审[28]。标书代写

单阶段双信封的关键特征在于:技术方案不得修改[29]。正如ADB的采购规定所明确,“No amendments or changes to the technical proposals are permitted”[30]。投标人提交什么,就评什么——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谈判或协商。

该程序适合咨询服务招标(采用综合打分法),技术复杂的大型设备或交钥匙合同采购时也可考虑采用[31]。

(四)两阶段双信封:分阶段的双信封

两阶段双信封招标是亚行贷款项目特有的一种招标程序[32]。其程序分为两个阶段[33]:

第一阶段:投标人将技术投标书和报价书分别封装在两个信封中同时递交[34]。招标人先评审技术投标书,对不满足技术要求的投标人,可要求其修改技术投标书[35]。修改后的技术投标书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如拒绝修改,其投标将被拒绝[36]。

第二阶段:被要求修改技术投标书的投标人,递交修改后的技术投标书和补充报价[37]。补充报价只能包含因修改技术投标书所导致的报价调整[38]。修改的技术投标书、原报价书和补充报价书在第二阶段同时公开开标,经评审确定最低评标价中标[39]。标书代写

两阶段双信封与单阶段双信封的核心区别在于:技术方案在第一阶段可以修改[40]。招标人可以对不满足要求的技术方案提出修改要求,投标人据此调整技术方案和相应报价。这意味着两阶段双信封允许一定程度的实质性技术谈判——尽管这种谈判是被动的、回应性的,而非主动的、多轮的。

(五)两阶段招标:充分的技术探索

两阶段招标的程序是[41]:

第一阶段:招标人邀请投标人提交不含价格的技术标书[42]。招标人对技术标书进行评审,与投标人进行讨论和澄清,指出技术方案中的不足和不符合要求之处[43]。投标人被允许修订或调整其技术方案,以符合招标人的要求[44]。这一阶段的目的是确保所有技术方案符合相同的可接受技术标准[45]。

第二阶段:招标人邀请投标人提交包含价格和修订后技术方案的完整投标文件[46]。完整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和评审,确定最低评标价中标[47]。标书代写

两阶段招标与两阶段双信封的核心区别在于:第一阶段是否提交报价。在两阶段招标中,第一阶段完全不涉及价格——投标人只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书[48]。而在两阶段双信封中,第一阶段同时提交了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报价虽然暂时密封,但已经存在[49]。这一区别看似细微,实则关键:不带报价的技术讨论更加纯粹、更加开放,谈判的自由度也更大[50]。

(六)亚行四类程序的谱系图

综合上述分析,亚行四类招标程序可以排列为一个从“完全密封”到“充分谈判”的递进谱系:

程序类型
信封数量
阶段数量
技术方案可否修改
报价提交时点
谈判自由度
单阶段单信封
1
1
第一阶段
单阶段双信封
2
1
第一阶段(密封)
两阶段双信封
2
2
是(被动修改)
第一阶段(密封)+第二阶段(补充)
受限
两阶段招标
1(第二阶段)
2
是(主动调整)
第二阶段
充分

这一谱系清晰地表明:“双信封”与“两阶段”是交叉而非排斥的两个维度——“双信封”描述的是文件的封装和提交方式,“两阶段”描述的是采购过程的阶段划分[51]。单阶段可以是单信封也可以是双信封;两阶段可以是双信封也可以不是双信封[52]。将“双信封”等同于“两阶段”,或者将“两阶段双信封”等同于“两阶段招标”,都是概念上的误读[53]。

四、与GPA招标方式分类的衔接

(一)GPA三类招标方式的回顾

如前文所述,GPA将招标方式分为三类[54]:公开招标(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均可投标)、选择性招标(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可投标)和限制性招标(采购实体直接联系选定的一家或数家供应商)[55]。

这一分类以供应商参与范围为标准,与亚行四类程序的分类逻辑(以程序的复杂性和谈判自由度为标准)处于不同维度。因此,亚行四类程序中的每一类都可能对应GPA的“公开招标”——只要其面向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公开发布采购信息[56]。

(二)亚行四类程序在GPA分类中的定位

亚行的四种招标程序均属于GPA意义上的“公开招标”——它们都面向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不预设供应商数量限制[57]。因此,在GPA的三分法框架下,亚行四类程序均落入“公开招标”的范畴。

但这并不意味着四类程序在GPA框架下没有区别。GPA的公开招标允许谈判[58],但谈判并非强制——采购实体可以选择在公开招标中不进行谈判[59]。因此,亚行四类程序在GPA框架下可以理解为“公开招标”内部的不同操作程序:有的选择不谈判(单阶段单信封、单阶段双信封),有的选择受限谈判(两阶段双信封),有的选择充分谈判(两阶段招标)。

(三)GPA限制性招标与亚行程序的关联

值得注意的是,亚行的两阶段招标在某些情形下可能与GPA的限制性招标产生交叉。当两阶段招标进入第二阶段时,只有参与了第一阶段的投标人才有资格参与第二阶段[60]。如果第一阶段的参与者数量较少,第二阶段的实际竞争范围可能受到限制。然而,只要第一阶段的邀请是公开的、面向所有供应商的,该程序仍然属于GPA的公开招标范畴——因为“限制”并非源于采购实体的主观选择,而是源于供应商自身是否参与了第一阶段。

这一区别的关键在于:GPA的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的“限制”是采购实体主动施加的(如仅邀请部分供应商、仅联系一家供应商),而两阶段招标第二阶段的“限制”是程序逻辑的自然结果(只有参与第一阶段的供应商才能进入第二阶段)[61]。前者是制度性的排除,后者是程序性的筛选。

五、与“公开招标三分法”的衔接

(一)“公开招标三分法”的回顾

本文作者此前提出的“公开招标三分法”,以“对实质性内容的谈判自由度”为标准,将公开招标分为三种理想类型[62]:

第一类:严禁实质性谈判(密封式)——采购方仅依据书面投标文件评审授标,授标前不得进行任何实质性协商。

第二类:充分实质性谈判(谈判式)——采购方可以与供应商进行多轮、全方位的实质性协商。

第三类:受限实质性谈判(磋商式)——谈判被允许但受到明确限制,或限于特定范围,或须满足特定触发条件[63]。

(二)亚行四类程序在三分法中的定位

将亚行四类程序放入“公开招标三分法”的框架,定位如下:

第一类:严禁实质性谈判(密封式)

单阶段单信封招标:技术方案和报价合封一袋,同时开启、统一评审,无任何谈判空间[64]。

单阶段双信封招标:技术方案和报价分封两袋同时提交,先后评审,但技术方案不得修改[65]。虽然评审分两步,但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谈判或协商。因此,单阶段双信封仍然属于第一类(密封式),只是密封式内部的一种“评审优化”安排。

第三类:受限实质性谈判(磋商式)

两阶段双信封招标:第一阶段提交技术文件和报价(分封),技术不满足者可被要求修改技术方案并相应调整报价[66]。谈判是被动触发的(只有技术不满足时才发生)、范围受限的(只能修改不满足的部分,不得全面调整)、单次的(第一阶段修改,第二阶段定标)[67]。这完全符合第三类“受限实质性谈判”的特征。

第二类:充分实质性谈判(谈判式)

两阶段招标:第一阶段只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书,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充分的技术讨论和澄清,投标人可主动调整技术方案[68]。讨论是开放的、多轮的、全方位的,不预设谈判范围[69]。这完全符合第二类“充分实质性谈判”的特征。

(三)一个重要的澄清

上述分析揭示了一个关键结论:“双信封”本身并不等同于“允许谈判”。单阶段双信封虽然分了两个信封、两次开标,但技术方案不得修改,因而不存在任何谈判空间,仍属于“密封式”(第一类)[70]。相反,两阶段招标虽然可能只使用一个信封(第二阶段),但因为第一阶段存在充分的技术讨论和方案调整,因而是“充分谈判式”(第二类)[71]。标书代写

这一澄清对于纠正“双信封=谈判”的常见误解至关重要。“双信封”解决的是评审客观性问题,“谈判”解决的是需求明确性问题——二者分属不同维度,不可混为一谈[72]。

六、对中国采购制度完善的启示

(一)两法修订中的概念澄清

中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对两阶段招标作出了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73]。然而,该条并未明确区分两阶段招标与双信封招标的关系,实务中常将二者混淆[74]。

本文的分析表明:双信封招标与两阶段招标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程序安排。两阶段招标的本质是“需求探索”,双信封招标的本质是“评审隔离”[75]。在中国两法修订中,建议在立法层面对二者作出明确区分,分别规定其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则,避免概念混淆导致的程序错用。

(二)对接国际规则的术语统一

在国际采购实践中,“双信封”和“两阶段”是有着明确内涵的专业术语。ADB明确规定了四种招标程序,每一种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则[76]。中国在加入GPA的背景下,建议在立法和实务中统一采用国际通行的术语体系,将“双信封招标”明确定位为一种“评审方式”(可在单阶段或两阶段中使用),将“两阶段招标”明确定位为一种“采购策略”(可结合双信封也可不结合)[77]。

(三)对“公开招标三分法”的补充

本文的分析进一步完善了“公开招标三分法”的内部结构。在第一类(密封式)内部,可以进一步区分“单信封密封式”和“双信封密封式”——二者的共同点是“严禁实质性谈判”,区别在于评审是否分步。在第三类(受限谈判)内部,两阶段双信封提供了一个“被动触发式谈判”的典型样本——谈判不是主动发起的,而是在技术不满足时被动触发的,且谈判范围和次数受到严格限制[78]。

这一补充使“公开招标三分法”从三分演进为“3+2”的精细结构:三类程序(密封式/磋商式/谈判式),其中密封式可进一步分为单信封和双信封两种评审方式,磋商式可以两阶段双信封为典型样本。

七、结论

双信封招标与两阶段招标是国际采购实践中两种容易被混淆但本质不同的程序安排。****银行的四类招标程序为分析样本,揭示了二者的核心区别:双信封招标是一种“评审策略”,通过技术与报价的分离保障评审客观性,技术方案不得修改,属于“密封式”程序;两阶段招标是一种“采购策略”,通过分阶段的技术探索解决需求不明确的问题,技术方案可以在讨论中修改和优化,属于“谈判式”程序。

在GPA的三类招标方式框架下,亚行四类程序均属于“公开招标”的范畴——它们都面向所有供应商公开竞争。在“公开招标三分法”的框架下,单阶段双信封属于第一类(密封式),两阶段双信封属于第三类(受限谈判),两阶段招标属于第二类(充分谈判)。这一分析澄清了“双信封=谈判”的常见误解,也为中国采购制度的国际对接提供了概念基础。

在中国两法修订与加入GPA的双重背景下,建议在立法层面对双信封招标与两阶段招标作出明确区分,统一采用国际通行的术语体系,并将“双信封”明确定位为可在不同程序中灵活使用的评审方式,而非一种独立的采购程序。这一概念澄清不仅有助于国内采购实践的制度化、规范化,也有助于中国采购制度与GPA等国际规则的有效对接。

参考文献

[1]“探路双信**评标”,《中国政府采购报》2022年6月16日。

[2]同上注。

[3]参见本文作者前文《公开招标程序中的实质性谈判:一个三分法的分析框架及其对中国立法的启示》。

[4]参见本文作者前文《GPA三类招标方式的规范结构及其对中国“两法修订”的启示——基于“公开招标三分法”的分析框架》。

[5]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6]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7]“探路双信**评标”,《中国政府采购报》2022年6月16日。

[8]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9]****银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1999年2月。

[10]“模块化:编制招标文件范本要诀”,****协会网站,2011年3月9日。

[11]同上注。

[12]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13]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14]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15]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16]“两步招标程序”,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2016年3月31日。

[17]世界银行,《****银行****协会信贷采购指南》,2006年10月。

[18]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19]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20]参见“探路双信**评标”,《中国政府采购报》2022年6月16日;“两阶段招标与‘两个信封制度’对比”,《建设工程两阶段招标应用研究》,2023年4月25日。

[21]ADB,Standard Bidding Document:Procurement of Goods,User’s Guide,p.2.

[22]ADB,Standard Bidding Document:Procurement of Goods,User’s Guide,p.2.

[23]“世****银行贷款项目的招标程序有四种类型”,《2013年招标采购专业实务辅导》。

[24]“****银行对使用其贷款招标采购的规定”,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2016年3月31日。

[25]“2013年招标采购专业实务辅导:招标程序”,环球网校,2013年5月28日。

[26]“****银行对使用其贷款招标采购的规定”,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2016年3月31日。

[27]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28]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29]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30]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31]“2013年招标采购专业实务辅导:招标程序”,环球网校,2013年5月28日。

[32]“2013年招标采购专业实务辅导:招标程序”,环球网校,2013年5月28日。

[33]“****银行对使用其贷款招标采购的规定”,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2016年3月31日。

[34]“****银行对使用其贷款招标采购的规定”,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2016年3月31日。

[35]“****银行对使用其贷款招标采购的规定”,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2016年3月31日。

[36]“2013年招标采购专业实务辅导:招标程序”,环球网校,2013年5月28日。

[37]“****银行对使用其贷款招标采购的规定”,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2016年3月31日。

[38]“****银行对使用其贷款招标采购的规定”,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2016年3月31日。

[39]“****银行对使用其贷款招标采购的规定”,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2016年3月31日。

[40]“2013年招标采购专业实务辅导:招标程序”,环球网校,2013年5月28日。

[41]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42]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43]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44]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45]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46]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47]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48]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49]“****银行对使用其贷款招标采购的规定”,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2016年3月31日。

[50]“两阶段招标程序与两阶段双信封招标程序相比,不同点在于第一阶段时,投标人投标是否将投标报价和技术投标文件分别装在不同信封中同时递交”,《何谓两阶段招标》,2019年10月18日。

[51]“双信封程序”,CSDN博客,2024年9月5日。

[52]ADB,Standard Bidding Document:Procurement of Goods,User’s Guide,p.2.

[53]“双信**评标不等于两阶段招标,二者适用的范围、关注的重点并不相同”,《探路双信**评标》。

[54]WTO,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Revised 2012),Article 1(Definitions).

[55]WTO GPA,Article 1(Definitions).

[56]WTO GPA,Article 7(Notices).

[57]参见“GPA分为三类‘招标’”,《政府采购信息报》2015年5月25日。

[58]WTO GPA,Article 12(1).

[59]WTO GPA,Article 12.

[60]《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两阶段招标的规定)。

[61]参见“两阶段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62]参见本文作者前文《公开招标程序中的实质性谈判:一个三分法的分析框架及其对中国立法的启示》。

[63]同上注。

[64]“****银行对使用其贷款招标采购的规定”,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2016年3月31日。

[65]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66]“****银行对使用其贷款招标采购的规定”,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2016年3月31日。

[67]“2013年招标采购专业实务辅导:招标程序”,环球网校,2013年5月28日。

[68]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69]“两步招标程序”,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2016年3月31日。

[70]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71]ADB,“What bidding procedures are used by ADB-financed projects”,ADB Business Center.

[72]“探路双信**评标”,《中国政府采购报》2022年6月16日。

[73]《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74]“探路双信**评标”,《中国政府采购报》2022年6月16日。

[75]“两阶段招标与‘两个信封制度’在具体实施中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建设工程两阶段招标应用研究》。

[76]ADB,Standard Bidding Document: Procurement of Goods,User’s Guide,p.2.

[77]参见“双信封程序”,CSDN博客,2024年9月5日。

[78]“2013年招标采购专业实务辅导:招标程序”,环球网校,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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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青杰教授简介

生青杰,****人,****法学院毕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院教授,《工程合同研习社》公众号主理人,长期从事招标采购法、建设工程法与实践法学的教学、科研和实践工作。

擅长领域:招标采购与建设工程争议解决、疑难案件解决。

主要荣誉:被住建部评为建造师管理工作优秀专家,《中国招标》****委员会专家。

仲裁工作:在**、**等****委员会委员;在**、**、**、**、**、**、**、**、**、**、**、**、**、**、**、**、**、**、**、**、**、**等仲裁委任仲裁员。

律师工作:**市****事务所兼职律师。

其他社会身份有: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成员代表及第二十工作组成员,****人大****基地立法专家,**省住建厅招标投标专家库成员,**省住建厅房地产开发及交易专家库成员,**省住建厅勘察设计资质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协会****委员会委员,****协会****委员会委员,****设计行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协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总包之声创作人。

主讲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检索与写作等课程。主、参编《建设工程法》、《建设工程法规及职业道德》、《房地产法原理及应用》、《物业管理法》、《工程合同》等省级以上规划教材十部,其中参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版、第二版)作为一、二级建造师国家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职业道德》被确定为**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建设行业职业道德》被确定为**省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参与《****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4)》作为**律协行业指引用书;参与中国常设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组织的《工程招标投标合规实务与争议解决指引》和总包之声组织的《总包政策精要》,均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在《城市发展研究》、《中州学刊》等刊物上发表近三十篇学术论文,其中被CSSCI全文收录9篇,并被较多引用;****人大网、中国改革网、中国民商法网全文转载。在主理的《工程合同研习社》公众号发表200余篇原创学术随笔,在行业内受到广泛关注。

****建设部、省科技厅软科学课题“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双碳背景下我国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创新研究” 、“**省**指数及指标体系研究”等省级以上项目六项,研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发改委委托的《完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重点问题研究》;参与**律协委托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课题研究;参与**律协委托的《建筑法》修改课题研究;参与《**省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及规范化研究》获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等奖项;主持**省住建厅委托的《规范**省招标投标秩序研究》,有关建议被采纳;主持的《**鹰城指数及指标体系研究》****政法委采纳并进行转化应用。

具有卓越的争议解决能力。代理过众多建设工程案件,办案经验丰富。担任过上百起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办案能力突出,经手的仲裁案件保持“零撤销”的完美纪录,其裁决文书因法理透彻、逻辑缜密,而被多家仲裁机构称赞。

近年来,生教授聚焦实践法学前沿,系统提出实践法学的两个核心抓手——“**法域”与“三层检验”:**法域指公法、私法与经济社会法三个法律部门领域,构成实践法学的知识定位系统;三层检验是指法教义学检验、利益衡量检验与价值导向检验,构成实践法学的操作方法系统。二者形成“先定位、后检验”的有机整体,实现了西方法学三大流派、中国传统情理法文化与当下三效果统一的理论贯通。三层检验的每一步都面临特定的思维风险,法教义学检验需防范教条主义,利益衡量检验需防范经验主义,价值导向检验需防范机会主义。这一“三防”警觉机制的引入,使三层检验从“操作程序”提升为“实践智慧”。这一框架的建构,对于分析疑难复杂案件,在AI时代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提供了极具操作的分析工具。

邮箱:****@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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