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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8日,我******局****公司(原******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宗地坐落****工业园区,出让宗地面积52377.40平方米,宗地**:****社区,南至:****社区,西至:****社区,北至:108国道。合同约定开工时间2014年12月8日之前,竣工日期为2015年12月8日之前(交地通知书确定的交地时间为2013年10月9日)。
2015年8月4日,经你公司申请,****公司取得的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动工日期调整为2015年12月8日,竣工日期调整为2016年12月8日。
经调查,你公司自取得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延期期满至今,一直未对宗地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规定的情形,据此,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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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