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投诉决〔2026〕2号
招标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伟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24296D
地址:**市**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被投诉人1:****
法定代表人:于迎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35MA603K252M
地址:**市**县双江街道迎宾大道288号办公22层
被投诉人2:****
法定代表人:刘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94240
地址:**市**区车公庄西路32号
利害关系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曾文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61848B
地址:****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
本机关于2026年7月24日收到投诉人对**县**恐龙地质公园建设一期项目—恐龙博物馆项目、游客中心项目(原施工合同解除后)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受理,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事项1:在投诉人对****将同一拆分项目分两业绩计分,项目经理同时在两个项目任职等事项提出的异议中,招标人对政策文件进行曲解并采用双重标准进行答复,****一中标人****的情况,异议答复事实认定错误。
事实依据:
(1)投诉人异议中提出“**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信息显示:****学院游泳教学楼无独立施工许可证、无独立竣工备案,仅在《****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项目》施工许可证中作为变更子工程登记,竣工备案名称统一合并为‘体育及教学综合楼(综合馆、游泳跳水教学楼)’二者共用同一施工许可、同一竣工备案。”而招标人回复中仅提到项目立项情况、招投标情况、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上述情况仅描述了产生一个施工许可、一个竣工备案的客观原因,并无实质性政策法规依据,并****学院游泳跳水教学楼(以下简称游泳跳水教****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项目(以下简称体育及教学综合楼)为一个项目的事实。
(2)招标人在回复投诉人异议时表示因为只办理了一个规划许可证,因此只能办理一个施工及一个竣工验收备案。一个规划许可证只能办理一个施工许可证并无法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是经咨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个规划许可证可以办理多个施工许可证。如**轨道交通线路均为一个规划许可证下,办理了多个施工许可证。招标人自身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也有一个规划许可证项下办理多个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不能办理多个施工许可证的原因是后续建设管理按照一个项目进行管理的。****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项目(游泳跳水教****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项目(综合馆)实际为一个单项工程的两个单位工程,不能作为两个项目。
(3)投诉人提出的异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两个项目竣工日期均为2022年7月,项目经理均为王翔,违反建造师不得同时任职两个在建项目的规定,侧面印证二者属于同一项目统筹管理,不能拆分计两项业绩。若按招标人回复意见,体育及教学综合项目(游泳跳水教学楼)与体育及教学综合楼项目(综合馆)为两个项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文件第四十条第10款的规定“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而招标人对项目负责人的异议却按照****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筑工程****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第七条“同一区域工程项目分别办理施工许可的不同标段,施工(监理)单位为同一家的,施工(监理)单位可以按一个项目配备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曲解解读来回复投诉人的异议。第七条清晰说明,首先应为同一区域项目、其次分别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再次不同标段(标段一词是针对同一项目,两个项目何来标段一说)。该项目的情况上述3个关键条件均不满足。招标人此时又按照一个项目套用政策文件,可谓是双重标准。有偏****公司的情况。
(4****学院2021年12月21日发布的《****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项目主馆配套工程及设施设备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引用的立项文号为(********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项目为同一立项批复。该项目招标公告中本次招标内容中包含“本项目涉及**综合馆的外墙装修工程4620平方米、室内二次精装修工程23794平方米、室外工程30000平方米及配套设施设备,综合馆总建筑面积为15831.5平方米。”室内二次精装修面积已超过原立项的建设规模19635.4平方米,与施工许可证变更后建设面积相符。进一步印证综合馆与游泳跳水教学楼为同一项目。否则,无法解释本次招标的二次装修面积竟然大于项目总建筑面积。
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游泳跳水综合楼未办理施工许可,从而印证游泳跳水综合楼不是一个独立的项目,只是体育及教学综合楼中的一个单位工程。
2.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筑工程****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第四条“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而根据中标候选人公示****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与游泳跳水教学楼项目经理均为一人,且竣工时间相同,从而进****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与游泳跳水教学楼为同一项目。
3.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文件第四十条第10款的规定“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4. 根据****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筑工程****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第四条“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第七条“同一区域工程项目分别办理施工许可的不同标段,施工(监理)单位为同一家的,施工(监理)单位可以按一个项目配备关键岗位人员。”
投诉事项2:****公司异议时采用双重标准,投诉人异议提出经查询**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技术负责人为许雄,与案涉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的技术负责人张晓菲不一致。至少说明前期该项目技术负责人并非张晓菲,招标人应当核查其技术负责人的变更过程,而招标人不经核查直接以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变更为由,说以竣工验收备案的为准。同样在回复投诉人提出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的企业业绩(同时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业绩)名称:“****学院游泳跳水综合楼建设项目”与**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记录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记录的工程名称“****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综合馆、游泳跳水综合楼)”项目名称不一致时,又以各种产生名称不一致的客观原因进行回复,而不是统一标准以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为准。若以备案资料为准,两个业绩的名称一样,应当只认定为一个项目业绩。
事实依据:投诉人提交的本项目异议书、招标人对异议的回复。
投诉事项3:招标人在设置商务评分标准时存在量身定制和暗箱操作的嫌疑。
事实依据:根据中标候选人公示,所有投标单位中仅有****一家商务加分得到满分。案涉项目商务加分要求极高,连包含中建、中交、中铁、中冶等大型央企和众多市内及市外大型国有企业均不能获得满分,而仅********公司通过有争议业绩获得满分。而投标人对此单位业绩提出异议时,招标人不经过认真核实,通过曲解政策文件,采用双重标准区别对待的方式偏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市招标投标条例》
投诉请求:
1.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详实的事实依据,依法公正统一标准进行判定。****学院游泳跳水****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为同一项目扣减相应业绩加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文件第四十条第10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企业业绩不予认可并相应扣减业绩得分或否决其投标。
2. 恳请核查****技术负责人由许雄变更为张晓菲的相关资料,****学院游泳跳水****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工程名称是否为同一个。以相同的标准解读招标文件中资料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为准的条款。以统一的标准认定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工程名称相同应视为同一项目并相应扣减业绩加分。
3. 恳请核查招标人是否存在量身定制、暗箱操作偏袒有关投标人的情况。
二、被投诉人的答复及请求
针对投诉事项,被投诉人****、****的答复如下:
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异议事项后,严格依照招标投标异议处理工作相关要求,秉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迅速启动调查处置程序,通过资料核查、情况核实等方式全面开展调查取证,对异议所涉问题逐项进行研判,调查处理全过程恪守中立,不存在偏袒任何一方的情形,具体答复事项如下:
(一)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复
经核实,****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两个业绩,****学院体育及教学楼项目以****批准建设,2019年5月17日公开招标,****中标并于2019年7月8日签订合同;****学院游泳跳水教学楼以岳发改审〔2020〕142号批准建设,2021年3月19日公开招标,****中标并于2021年5月28日签订合同。两个业绩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备案统一合并登记名称为“****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综合馆、游泳跳水教学楼)”,两个业绩施工内容均为含单跨53米(含)及以上的钢结构的公共建筑工程,满足招标文件的加分要求,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两个业绩对其进行商务加分。
关于项目经理变更事项,该公司已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经理变更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引用依据为湘建建〔2020〕208号第六条、第七条。招标人不存在曲解政策文件、采用双重标准答复的情形,****一中标候选人****的情况。
(二)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复
经核实,****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中标项目技术负责人为许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中的技术负责人为张晓菲,在核实过程中未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投诉人未提供涉嫌弄虚作假行政违法的有效线索。
(三)针对投诉事项3的答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根据本项目建设特点、实施要求综合设定,严格按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编制。****博物馆项目,技术难度大、涉及专业多,采用国内较少的管桁架钢模结构、施工工期短、关乎公共安全,因此在招标文件商务加分中设置了多项企业业绩加分和人员加分项,该指标设置合法合规、客观公正,不存在设置排他性条件为特定单位量身定制的情形。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业绩评分细则、答疑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全程公开;自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无任何投标人就商务业绩加分条款提交书面异议。各投标人得分差异仅为企业过往业绩储备客观差异,参与投标的单位未匹配满足全部加分条件,并不代表未参与的潜在投标人中无商务满分的单位,故不存在“量身定制”的情况。招标全过程全程线上留痕,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评标专家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5人、招标人代表2人,采用远程异地评标,评委独立打分;招标人、代理机构未进入评标区、未与评标专家发生任何私下接触,评审过程全程未参与,不存在暗箱操作的情况。
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答复及请求
利害关系****公司的投诉事项,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关于投诉事项1:两项工程业绩认定问题
投诉人称“****学院游泳跳水教学楼”与“****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为同一项目,不应按两项业绩计分。该主张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申辩意见如下:
1. 两项工程立项审批、招投标及合同均完全独立
(1)立项独立:“体育及教学综合楼”****发改委以****文件批准立项;“游泳跳水教学楼”****发改委以岳发改概审〔2021〕9号文件独立批准立项。两项工程分属省、市两级发改部门审批,拥有各自独立的立项批复文件、项目代码和投资概算,属于两个完全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招投标独立:两项工程在不同年度(2019年与2021年)分别发布招标公告,采用不同发包模式(施工总承包与EPC总承包),****委员会,独立完成评标定标及中标公示。
(3)合同独立: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两份独立的施工合同,各自拥有独立的合同价款(8681.89万元与9370.98万元)、独立的工期和承包范围,工程价款单独结算、单独财务决算。
2. 施工许可合并登记不改变项目独立的法律属性
(1)合并登记的客观原因:两项工程地块毗邻、均为省运会配套场馆。因“游泳跳水教学楼”沿用“体育及教学综合楼”的规划许可证(岳规[工]****013号),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政府专题会议批准并报住建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在原施工许可证上进行变更备注的方式合并登记,而非新办许可证。这是规划许可客观限制下的行政管理措施,而非法律上的项目合并。
(2)行政审批与项目实体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许可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开工的行政许可,其办理主体为建设单位。一个规划许可证项下办理多个施工许可证的情况在工程建设领域普遍存在(如投诉人自身提及的**轨道交通项目即为一证多证情形)。不能仅因“一证一备”的行政管理形式,就否定两个项目在立项、招标、合同层面完全独立的法定事实。施工许可合并登记、备案手续合并实为行政审批程序性简化,不应作为合并认定为单一项目业绩的依据。
3. 项目经理任职符合规定,不存在违规兼职情形
(1)政策适用正确:投诉人援引建市〔2015〕20号文主张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项目任职。该规定适用于不同建设单位、无关联、异地的项目。而本案两项工程为同一建设单位、同一施工单位、地块相邻、同属省运会场馆,符合《**省建筑工程****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第七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同一区域工程项目分别办理施工许可的不同标段,施工(监理)单位为同一家的,施工(监理)单位可以按一个项目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我司人员变更及统一配备管理团队已依法履行主管部门备案程序,手续完整合规。
(2)人员变更是为适应项目管理实际:体育及教学综合楼项目原中标项目经理为李体,后历经正常变更,最终调整为王翔。该过程遵循法定程序,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一致同意并签章确认。技术负责人张晓菲亦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登记人员,****学院出具的证明为据。
综上,两项工程属于独立的工程业绩,我司投标文件依法依规如实填报,不存在违规计分情形。从招投标、造价、业绩评审角度,两个项目属于两项独立工程,应当分别作为两项独立工程业绩予以认定。
(二)关于投诉事项2:人员信息不一致问题
投诉人称平台记录的中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与公示人员不一致。该质疑系对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动态管理机制不了解所致,申辩意见如下:
1. 项目经理变更合法有据
体育及教学综合楼项目施工周期较长,期间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项目经理由李体变更为陈超,最终变更为王翔。上述变更均按照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规定,履行了施工企业申请、监理和建设单位同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的完整程序,并已在“**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完成信息录入。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在建项目”锁定及变更管理,正是为了规范人员流动,而非证明人员不能变更,且我司人员变更手续完备。
2. 技术负责人以竣工验收资料为准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人员业绩以竣工验收资料为准。体育及教学综合楼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明确记载技术负责人为张晓菲,****学院亦出具证明予以确认。投诉人仅凭中标公示的初始信息质疑最终竣工验收人员,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客观规律和招标文件的评审规则。
(三)关于投诉事项3:商务评分标准量身定制问题
投诉人主张“商务评分标准存在量身定制和暗箱操作的嫌疑”,该主张属于缺乏事实依据的主观臆断,申辩意见如下:
1. 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系量身定制。商务评分标准对所有投标人统一适用,评分高低取决于各投标人自身业绩积累和资质条件。
2. 利害关系人第三人为大型国有特级施工企业,在房屋建筑领域拥有丰富的类似项目业绩和优秀的管理人员团队,商务部分获得满分是利害关系人第三人综合实力的客观体现。投诉人作为中建系统内的优秀企业,其商务得分未获满分,应自行审视其投标文件编制和业绩材料的完备性,而非将自身准备不足归咎于他人或臆测招标不公。
3. 所有投标人的****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独立评审产生,评标过程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全程监管,我司不存在任何不当行为。
(四)总结与请求
综上所述,投****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核心投诉理由,建立在混淆“行政审批流程简化”与“工程建设项目独立性”这一法律认知错误之上。利害关系人第三人的两项业绩从立项、招标、合同到竣工验收,在实体上均为独立的合法项目;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配置与变更,完全符合**省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完备的备案手续;****委员会依法评审的结果。
恳请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全面审查本案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依法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请求,****一中标候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顺利进行。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针对异议、投诉事项,调阅了涉诉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委员会专家,向****建设局发出《关于协助核查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函》,核查了投诉人、被投诉人、利害关系第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调查结果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内容
1. 关于商务部分投标业绩要求
案涉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2)商务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计分评审标准为:在通过资格审查的基础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参与商务评审),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每增加1个公共建筑工程(施工内容须含单跨53米(含)及以上的钢结构)施工业绩得3分,本项最多得9分。(满足要求的施工总承包业绩或专业承包业绩均可)。
业绩资料提供要求:提供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业主证明。
2. 关于商务部分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
案涉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2)商务评审标准“人员业绩”中技术负责人业绩评审标准:投标人拟派的技术负责人自2018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公共建筑工程(施工内容须含单跨53米(含)及以上的钢结构) 施工业绩,并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每增加 1个业绩得2分,该项最多得4分。(满足要求的施工总承包业绩或专业承包业绩均可)提供:拟派人员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业主证明。
注:当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为准。
(二)关于投诉事项利害关系第三人投标文件内容
1. 关于投标业绩情况
利害关系第三人****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投标业绩共3个,涉及投诉事项的业绩有2个,****学院游泳跳水教学楼项目、****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项目。
(1****学院游泳跳水教学楼项目。共提供4份投标业绩资料,分别是《联合体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投标业绩项目建设内容为游泳跳水教学楼建设,建筑呈椭圆形,层面网架为双曲拱网架结构,长轴91.6米、短轴68米,建筑面积102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结构类型为框架+钢结构。2021年5月28 日,****学院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大学****公司(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学院游泳跳水教学楼项目合同协议书,合同金额 ****9835元,项目经理为王翔。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筑面积 10200平方米。****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综合馆、游泳跳水教学楼)于2022年7月14日竣工验收备案,总造价18052.8789万元,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王翔。
(2****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项目。共提供了4份投标业绩资料,分别是《合同协议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项目负责人变更资料。该投标业绩项目为含最大跨度70米网架的综合馆,总建筑面积19635.4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结构类型为框架+钢结构。2019年7月8日,****学院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项目施工合同,合同金额****8989.39元,项目经理为李体。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筑面积16127.8平方米。****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综合馆、游泳跳水教学楼)于2022年7月14日竣工验收备案,总造价18052.8789万元,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王翔。
2. 关于技术负责人业绩情况
利害关系第三人****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负责人业绩-****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项目,提供了《合同协议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项目负责人变更资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显示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张晓菲。
(三)关于投诉事项评审情况
案涉项目评审中,评标委员会针对利害关系第三人提交的两个投****学院游泳跳水教学楼项目、****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两个投标业绩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整提供了合同协议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两个投标业绩项目均为单跨跨度大于53米的公共建筑,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均为合格,认为利害关系第三人两个投标业绩资料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同时,评标委员会发现两个投标业绩共用同一份竣工验收备案表。因两个投标业绩项目名称不同,分别签订独立合同,开工时间不一致;竣工验收备案表中项目名称为上述两个项目名称的合并名称,备案表所载工程造价与两个项目合计造价一致,认为是两个项目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另外,投标业绩资料在招标文件中仅要求提供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未明确要求每个合同需单独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评标委员会经讨论,一致决定对两个投标业绩均予以认可,并按两个有效投标业绩予以商务加分。
(四)关于其他投诉事项核实情况
1. 关于案涉投标业绩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情况。据****建设局《关于协助核查招投标相关事项的复函》,****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先行实施,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学院跳水教学楼项目****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项目的规划许可,****学院****市政府专题请示,获市政府专题批示同意后,相关职能部门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采取在原施工许可证变更备注新增项目内容的方式合并登记,竣工验收同步合并备案。施工许可证变更备注合并登记,系重点工程容缺简化审批的规范适用情形,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简化流程要求,审批程序合规。
2. 关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情况
****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项目先行组织实施,****学院游泳跳水教学楼项目于2021年启动建设。此后,****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项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分别变更为王翔、张晓菲,相应岗位兼任手续均报送住建部门完成审批,项目档案留存完整。针对两个投标业绩项目共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事项,****建设局《关于协助核查招投标相关事项的复函》明确:该情况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省建设工程****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的规定,且相关人员同步任职履行了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备案程序。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案涉投标业绩数量的投诉事项。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部分“投标人业绩”评审标准,利害关系第三****学院游泳跳水教学楼、****学院体育及教学综合楼的业绩资料均附有合同协议书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施工内容均满足招标文件“施工内容含单跨53米(含)及以上钢结构的公共建筑工程”指标要求。两个投标业绩共用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局确认该情形为项目合并验收,并有两套完整五方验收资料;两个投标业绩共用施工许可证已经住建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招标文件针对投标人业绩未对施工许可证设置相关要求;两个投标业绩共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已向住建主管部门报备并完成审批。另外,案涉业绩项目建设单位后续招标审批文件引用、招标范围相关情况,与本次投诉事项不具有关联性。综合招标文件业绩评审条款、利害关系第三人投标响应材料、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及****建设局核查复函,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案涉投标业绩进行评审,作出的评审结论合法有效。
(二)关于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标准的投诉事项。案涉项目招标文件异议期内,本机关未收到针对商务评分标准提出的投诉。案涉招标文件按照规范示范文本编制,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需求设置投标人业绩加分条款。利害关系第三人商务部分获得满分,不能据此推定招标人存在量身定制、暗箱操作情形。在本次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未查实能够证明招标文件存在量身定制、暗箱操作行为的有效证据及相关线索。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人的3项投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投****工程局有限公司对****、****的投诉。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员会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