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香**路188号附50号
我公司于2026年8月11日下午收到质疑供应商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关于“标项二:****2026年城市照明维修材料—灯泡、镇流器及电器”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函。
我公司已收悉并已转发给采购人。经核查,并经采购人确认,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质疑供应商提出****公司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撤销,不具备“钠灯镇流器(铜芯)(NG70W、NG100W、NG150W、NG250W)”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生产资质,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质疑答复:代理机构根据现有资料开展了核实工作,质疑事项1成立。
质疑事项2:质疑供****开关厂**柳市分厂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具备“断路器(1P32A)、接触器(B170)”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生产资质,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质疑答复:代理机构根据现有资料开展了核实工作,质疑事项2成立。
综上所述,本项目标项二成交供应商******公司所提供产品的制造商不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具备生产符合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
本项目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二)款:“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执行。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如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财政局****管理科提起投诉。
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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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4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pdf (3.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