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政策公开】关于发布遴选2026年渔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和渔业科技主体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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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发展中心、****中心,各渔业经营主体:

根据《****财政厅 ****渔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110号)、《****渔业局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26〕45号)和《**** ****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2026年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潭农综〔2026〕42号)文件要求,持续开展先进适用渔业技术示范展示和推广,结合我区实际,****向社会****试验示范场所和渔业科技主体。现将遴选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示范场所遴选

(一)遴选范围

******社、企业、家庭农场等渔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遴选程序

1、渔业经营主体****试验示范场所,须在规定期限内经乡镇、****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示范场所申请表(表格详见附件1)、实施方案(包含主导品种、主推技术、技术培训观摩等内容)、土地使用证明和营业执照等申报材料。

2、区农业农村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评审、打分。评****农业农村局党组会研究,最终认定1****示范场所,公示无异议后签订示范协议。

****试验示范场所具备的条件

1、须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信用良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在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无不合格记录;

2、须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签定的土地流转的规范承包合同等土地使用证明;从事苗种生产的主体还须持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3、对发展现代渔业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对同行业或周边养殖户起到辐射带动作用、有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与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市级及以上农业科研院校(所)有效结合;

4、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条件,陆基工厂化养殖水体面积1500m2以上,池塘养殖面积30亩以上,稻(莲)渔综合种养面积50亩以上,其他水面面积10亩以上,池塘和稻(莲)田应集中连片;配备办公、培训等工作开展所需的设施;

5、示范作用较显著,近1年组织开展优良品种、高产技术、高效模式、新型产品、设施装备等的展示示范;

6、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试验示范场所的职责

1、示范推广渔业新技术(模式)2项以上或新产品(设施装备)1 项以上和新品种(系)1个以上;

2、邀请不少于10个养殖大户、渔业**社以及小型养殖户参观学习;组织承接技术观摩、经验交流、技能培训等活动2次以上,或观摩培训人数达30人次以;

3、通过县级信息员在“中国农技推广”信息平台上传动态信息3 条以上;

4、组织安排负责人或技术员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异地培训、现场观摩活动1次以上;

5、及时收集整理活动开展的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制作考核验收材料。

****试验示范场所享有的权利

对****试验示范场所,实行动态管理,经考核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试验示范场所原则上补助6万元)。

二、遴选渔业科技主体

(一)遴选范围

******社、企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乡土专家等。

(二)遴选程序

1、渔业经营主体自愿申报渔业科技主体,须在规定期限内经乡镇、街****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提交渔业科技主体申请表(表格详见附件2)、身份证(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申报材料。

2、区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街道择优上报的申请主体进行审核后,组织评审、打分。评****农业农村局党组会研究,最终认定10个渔业科技主体。

(三)渔业科技主体具备的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明礼诚信,遵纪守法;

2. 热爱渔业,立志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规模较大,有较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

3. 乐于助人,能起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四)渔业科技主体的职责

1.每个渔业科技主体示范推广1项以上渔业主推技术,为周边渔民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2.注册使用“中国农技推广”APP,上传工作日志不少于3篇。

(五)渔业科技主体享有的权利

对已认定的渔业科技主体给予补助,0.1万元/个。

四、有关要求

有申报意向的单位、个人,请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申报材料报********推广站,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章勇,联系电话:188****9003,邮箱:****@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试验示范场所申请表

2:**市**区渔业科技主体申请表

****

2026年8月14日

来源:水技站

编辑:陈燕萍

初审:章勇

终审:杨建贵 陈利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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