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人民防空、政务和数据、消防救援、档案、水务、气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建设局等10部门对《**市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建设局反映。
**** ****改革局
******局 ****办公室
******管理局 **市消防救援局
****档案局 ****水务局
****气象局 ****管理局梅****办公室
2026年8月5日
(联系人:****陈锦涛;联系电话:****280)
**市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打造**最优最快政务服务环境的工作方案》(梅市明电〔2025〕101号)工作要求,持续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流程优化,助力打造**最优最快政务服务环境,根据《****建设厅 ******厅 ****办公室 ****档案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5〕5 号)《****建设厅 ******厅****办公室 ****档案局关于印发〈**省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25〕263 号)《****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质〔2026〕124 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合优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流程,自然**、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消防救援、档案、水务、气象、通信等部门协同联动,统一竣工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等,实现规划条件核实、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他消防验收备案)、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新办)等事项纳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办理,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按照“一家牵头、一窗受理、限时办结、集中反馈”的方式,联合完成相关竣工验收或者备案。
通过将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办理时限控制在3个工作日以内(不含受理时间、现场整改时间,建设单位补充上传材料时间与专项验收(备案)特别程序时间,下同),切实提高经营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联合验收。
三、事项办理内容
按工程项目类型,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一般工程项目
结合工程实际,包含规划条件核实、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新办)等。
(二)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结合工程实际,包含规划条件核实、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消防安全检查、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牵头部门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的牵头部门一般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担任,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所监管工程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工作,根据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意见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
1.****建设局负责统筹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的整体推进,牵头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市直管工程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工作,更新办事指南;明确联合验收“一件事”的系统功能要求,结合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原有“竣工联合验收”功能提出业务需求、技术路线,指导系统优化升级。市直管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协助开展。
2.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组织属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协助开展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工作。
3.******园区管****园区内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工作。
(二)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
1.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事项:
自然**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条件核实。(2个工作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2个工作日)、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1个工作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个工作日)。
结建式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个工作日)。
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档案验收(1个工作日)。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消防安全检查(2个工作日)
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1个工作日)。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1个工作日)
****管理部门负责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个工作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新办)(1个工作日)。
2.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市县两级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有关职权已委托或下放各县(市、区)实施的,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按要求开展相关验收工作。
3.按照职责分工,同时参与工程的联合验收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办理专项验收(备案);对建设单位申报材料进行确认,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备案)意见。
(三)政务服务主管部门
按照《****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质〔2026〕124 号)要求,依托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竣工联合验收”功能,协助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的申报入口和申报平台,做好联审平台与各专业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业务审批系统的对接,配合各有关部门之间开展电子证照和专项数据共享实施工作,便于各部门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五、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受理条件
(一)申请办理前应满足的条件
1.建设工程已按规划程序规定要求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一张施工许可证涉及多个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可一并申请办理。
2.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3.已按要求完成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专业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验收区域应包含完整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消防工程范围。
4.已按结建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完成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符合结建式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5.对应当移**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汇总,按要求整理完毕。
6.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工程,按标准规范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7.雷电防护装置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单位检测合格,且通过**政务服务网获得身份识别码及对应检测标识,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8.通信设施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符合国家标准。
9.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批准手续。
10.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已按设计文件要求落实。
1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二)可分期办理联合验收的条件
对办理了一张施工许可证(或一张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在符合项目整体的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按照“功能独立、确保安全”的原则,以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作为最小单元,分期申请联合验收。分期申请联合验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分期验收的范围为单幢或多幢建筑工程,并具备独立出入口;裙楼相连的多幢塔楼分期申请联合验收时,裙楼应和与其相连的一幢塔楼作为最小单位工程先行验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具备单位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
3.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应满足有完全独立使用功能,相关设施设备经验收能独立使用,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4.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
5.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分期验收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应按当期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组织人防工程验收,当期应建人防工程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的应最少组织验收一个防护单元,以保持人防工程的完整性。
6.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使用条件。
7.办理验收的单位工程应采用安全、可靠、美观的隔离设施与继续施工的单位工程(或场地)进行完全隔断,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消防工程不完整的单位或子单位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六、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请。
项目具备竣工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建系统)在线提出申请,或前往政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事项进行办理,并按材料清单要求提交所需材料。满足容缺受理的可选择材料容缺办理,并提交承诺书(可容缺材料详见附件5《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材料清单》)。
如需同步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的,建设单位应同步在**省政务服务网向消防救援部门申请办理。
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交该单位工程所有阶段的施工许可信息,合并办理竣工联合验收。
(二)综合受理。
政务服务窗口收件后,统一将申请材料通过工建系统同步推送至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预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齐全或满足容缺受理,符合申请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反馈至政务服务窗口并由窗口一次性告知,并要求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齐材料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专项验收(备案)审核。
1.现场核验。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自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验。根据现场核验情况,分以下4种情形处理:
(1)现场核验没有问题的,进入“补充上传前期容缺材料”阶段;
(2)现场核验发现的存在问题可快速整改完毕的,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应按职责指导建设单位自完成现场核验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确认后,进入“补充上传前期容缺材料”阶段;
(3)现场核验发现的存在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整改,且满足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条件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经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限期按照建设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整改后,进入“补充上传前期容缺材料”阶段。
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通过验收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4)现场核验发现的存在问题影响较大,且无法快速整改完毕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不予通过验收(备案),直接进入“专项审核”阶段。
2.补充上传前期容缺材料。建设单位自完成现场核验后5个工作日内在工建系统补充上传受理时容缺的相关资料。如专项验收(备案)无需补充材料则进入“专项审核”阶段。
3.专项审核。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现场整改及补充上传容缺材料时间不计入)在系统填写各专项验收(备案)意见。验收(备案)通过的,填写通过意见;验收(备案)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
(四)出具结果。
牵头部门自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在系统完成填写各专项验收(备案)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结果。建设单位同步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的,消防救援部门应及时将办理结果抄送牵头部门。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牵头部门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凭《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可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外)。
如专项验收(备案)未全部通过的,实行“一票否决”方式, 牵头部门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
结果文书盖竣工联合验收业务专用章,建设单位可在系统直接下载打印。
七、其他说明
(一)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可实现全网办,全程无需提交纸质资料。对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纸质资料的事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时一并提交。
(二)通过联合验收项目的空间信息指标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为准。
(三)已纳入本方案的建设工程,除以下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单独办理某个专项的验收(备案):
1.为确保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落实,对于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中心、****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抢险点、公交首末站、****福利院、幼儿园、小学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先行向自然**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专项后再行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
2.对于我市联合验收制度实施以前(2019年10月29日前)已完工的工程,若相关资料齐全,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办理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或分别办理相关专项验收(备案)。
(四)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范围涉及海绵城市、节水设施、充电设施、无障碍设施、配套附属及绿化工程等,建设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将其纳入相关单位工程的验收范围内。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融合开展消防、人防专业监督检查,**白蚁防治监管部门联合开展白蚁防治检查。项目完工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含消防、人防等监督意见,在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传后,上传至系统。对于2020年9月1日前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实施人防融合监管的项目,可不出具人防监督意见。
(六)保密工程按照保密制度管理要求,参照本方案进行线下办理联合验收。
(七)对采用承诺制进行现场整改承诺的项目,不适用自然**部门“竣工即交证”政策。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工作高效推进。在联合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和验收标准开展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拖延验收时间。
(二)提升服务意识。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要积极对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可以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以及项目实际情况,开展靠前指导服务。
(三)优化审批流程。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审批事项实际情况,优化审批程序,结合实际做好材料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办理等工作,提升经营主体办事的便利度,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
(四)强化信用监管。对采用材料容缺或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建设单位,应加强事后监管,未按承诺期限补齐材料或履行承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部门应充分利用通过报纸、广播、网络等渠道,做好政策解读和典型宣传,提炼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提高经营主体对建设项目联合验收 “一件事” 政策及办理渠道的知晓度。
本方案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相关的办事指南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将同步修订发布。《**市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施方案3.0版〉的通知》同时作废。
附件:1.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事项清单
2.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办事指南
3.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材料清单
4.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申请表单
5.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意见书
6.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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