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环卫一体化项目雇主责任险及意外伤害险采购项目
澄清回复公告02号
致各潜在供应商:
****中心**环卫一体化项目雇主责任险及意外伤害险采购项目磋商文件相关内容及潜在供应商提问做以下澄清回复:
1、对雇主责任险特别约定第三条的疑问:“第三,采购人对指定人员存在责任需赔偿的其他情况,供应商按实际赔偿金额赔付采购人”,其中,“其他情况”是指那些情况
回复:针对供应商提出的“第三,采购人对指定人员存在责任需赔偿的其他情况,供应商按实际赔偿金额赔付采购人”中“其他情况”具体所指问题,现答复如下:本条所称“其他情况”,主要是指采购人指定人员发生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法院生效判决、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认定采购人依法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形。本条的设置不构成对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限额的无限扩大。对于上述情形,应按照“采购人对指定人员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供应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为限进行赔偿”的原则执行,即供应商仅对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责任限额为限进行赔偿。
2、第五章 技术、服务要求 (五)3. 特别约定 疑问:该项要求:采购人对指定人员存在责任需赔偿的其他情况,供应商按实际赔偿金额赔付采购人。 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限制于备案条款表述的范围内, 请问本项“需赔偿的其他情况”具体指什么情况
回复:贵公司提出的“第五章 技术、服务要求 (五)3. 特别约定 疑问“,采购人对指定人员存在责任需赔偿的其他情况,供应商按实际赔偿金额赔付采购人”中“其他情况”具体所指问题,现答复如下:本条所称“其他情况”,主要是指采购人指定人员发生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法院生效判决、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认定采购人依法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形。本条的设置不构成对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限额的无限扩大。对于上述情形,应按照“采购人对指定人员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供应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为限进行赔偿”的原则执行,即供应商仅对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责任限额为限进行赔偿。
特此澄清。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