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2026年第7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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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全自动病毒载量检测系统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6-06-1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国凯大道东19****工业园南区5号厂房1- 4层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区石林东路11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B座7层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神舟路19号3栋1层C25房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7月14****机关提起投诉。经补齐补正后,2026年7月17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补齐后的投诉书,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投诉人提出,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评审资格审查严重失职,代理机构答复认定事实错误。
投诉事项2:投诉人提出,成交产品存在两项实质性条款负偏离,评审擅自放宽否决标准,代理机构篡改条款原文作出错误答复。
投诉事项3:投诉人提出,成交产品存在4项一般性参数负偏离,超出“最多2项负偏离”评审红线,评审违规放行,代理机构答复与原厂公开资料完全矛盾。
投诉事项4:投诉人提出,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设置脱离疾控实际需求,指向罗氏cobas5800单一进口衍生机型,构成排他、歧视性条款;代理机构以超期为由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
投诉事项5:投诉人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存在多处事实歪曲、法律适用错误,履职审查失职,评审委员会未统一执行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违法。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明,在本项目评审中,投诉人在评审中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已被依法否决投标。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共4家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的3家(含成交供应商),投诉人未在其中。经向罗氏诊断****公司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协查,该部门复函确认:罗氏诊断****公司2025年末从业人员人数为432人,营业收入为309871万元,符合中型企业划分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之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以其“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投诉人未通过本项目符合性审查,已丧失成交资格,即便成交供应商被取消成交资格,投诉人亦无法被顺延为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不会对投诉人权益造成损害。投诉人未针对自身未通过审查事项提出质疑,仅针对成交供应商产品及成交结果进行质疑,与成交结果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质疑和投诉的法定资格。投诉人若认为其被否决的审查结论损害了自身权益,依法本应在法定期限内就该审查结论提出质疑,而非待成交结果产生后就成交供应商参数问题寻求救济。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全部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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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2026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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