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康园路36号
邮政编码:537000
法定代表人:何嗣兵
联系人:陆毅
******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8月12日收到贵方以现场递交****公司代理的中药饮片供应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质疑函原件(落款时间为2026年8月11日),我公司对贵方提出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已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在G1货物类属性下强制要求“货物制造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既无法保障采购人货物稳定供应与质量安全,也剥夺了非中小微企业的生产企业参与本项目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例外情形规定(具体详见质疑函原件)。
质疑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 46号)第六条的规定“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同时,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五种例外情形。
中药饮片属于常规医药加工货物,市面上具备大量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中小饮片厂商,中小企业完全具备承接能力,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且不存在上述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五种例外情形,本项目依法设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贵方称“无法保障采购人货物稳定供应与质量安全”与市场实际供给情况不符。
综上,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本项目采购标的实质为“服务类(G3)”,招标文件却将其错误界定为“货物类(G1)”,导致项目属性、编号规则及后续评标基准均出现根本性偏差(具体详见质疑函原件)。标书代写
质疑答复2:经核查,本项目将采购标的界定为货物类(G1)符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 ****政府采购项目属性认定规则,质疑事项2不成立。
事实依据
根据财政部 2022 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 号)》,中药饮片归属 A货物门类下 A****3600-A****380各类饮片品目,属于经过炮制加工之后的成型实物商品。
本项目采购核心标的物是具备药典标准、可验收、可储存、可清点的实体中药饮片;供货附带的配送、库存管理、售后退换等属于货物交付的配套附属义务,并不是本次采购的核心标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指除货物、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七条:采购人应当严格依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判定采购项目属性。
质疑事项3:基于本项目实质为服务类采购,将项目属性更正为G3并落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方为合法合规且符合项目实际的解决方案。
质疑答复3:经核查,本项目将采购标的界定为货物类(G1)符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 ****政府采购项目属性认定规则,且已落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该质疑事项3不成立。
事实依据
根据财政部 2022 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 号)》,中药饮片归属 A货物门类下 A****3600-A****380各类饮片品目,属于经过炮制加工之后的成型实物商品。
本项目采购核心标的物是具备药典标准、可验收、可储存、可清点的实体中药饮片;供货附带的配送、库存管理、售后退换等属于货物交付的配套附属义务,并不是本次采购的核心标的。
招标公告已经载明,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将采购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指除货物、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七条:采购人应当严格依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判定采购项目属性。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 46号)第六条的规定“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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