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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50辆二轮摩托车、二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等报废车辆转让 |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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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辖区 |
| 494,618.7元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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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14 |
| 动态报价 |
| 1、受让方除需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外还需支付履约保证金:标的1为2万元,标的2为10万元。 2、受让方接到转让方通过书面或电话委托通知后24小时内须到转让方指定地点回收报废车辆,负责将上述报废转移至受让方合法贮存点,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工作。 3、受让方应自行提供回收转让方报废车辆所需的工具、包装物品、运输车辆、专业人员等,并承担回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风险及经济损失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拆卸费、设备使用费、包装费、服务费、运输费等。 4、受让方自接收转让方的报废车辆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转让方开具《报废机动车车回收证明》以及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报废车辆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5、 意向受让方须亲自查看项目标的,未查看的意向受让方视为对本次转让标的物现状已确认。本次转让标的为报废车辆,其实际质量随着存放条件及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变化而变化。其实际标的、使用现状、标的质量、实物能否正常运行等变化不影响交易及价格。 6、受让方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报废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并接受转让方监督。 7、本次报废车辆转让成交后仅提供非税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