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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
你局融自然综〔2026〕1130号文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医院周边地块详细规划修改》(以下简称《规划》)。现就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规划》涉及**市350181-08-B和350181-07-C两个基本单元,位于玉屏街道清荣大道北侧,玉屏**侧,南距****约1公里,距**老**约1公里。
二、原则同意《规划》确定的地块07-C-28、08-B217、08-B232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1401);08-B-17-01、08-B202、08-B281用地性质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08-B190用地性质为陆地水域(17);08-B283****医院用地(080601)。
三、原则同意《规划》确定的包括开发强度指标合理性以及配套设施调整等规划内容。
四、《规划》是**市350181-08-B和350181-07-C基本单元规划范围内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规划范围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控制指标、强制性内容等要素进行用地审批和项目建设,切实保证规划落到实处。
五、《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和调整规划,若确需调整,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报批。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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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