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46分钟前 | 公 开 人:**市鼎杰****公司清算组 | |
|
**市鼎杰****公司清算组 关于催促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通知 (2026)**鼎杰强清字第9号 曾巧敏女士: ****法院于2026年7月17日以(2026)粤07清申53号《民事裁定书》****门市****管理局****门市鼎杰****公司(“债务人”)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7月17日以(2026)粤07强清53号《决定书》指定许正学为债务人的清算组。现清算组郑重发函如下: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因此,阁下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负有依据上述规定向清算组履行配合清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阁下拒绝履行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拘传、罚款,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故请阁下在收到本函后,15个工作日内与清算组联系,移交债务人印章、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原始财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文书等资料给清算组。 专此函达 **市鼎杰****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决定书》《民事裁定书》 管理人联系地址:**市**区**大道26号三楼301****事务所。 联系人:李律师188****4904。
附件
给法人的协助函-53号.pdf 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