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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做出如下澄清:
1.第二章“采购需求”-1项目简介中删除“近3年无违法违规和不良执业记录”
2.第三章“供应商资格要求”-5业绩要求,由“供应商应提交近三年(是指2023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2日止)已完成的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类似项目描述)项目业绩不少于3项”修改为“供应商应提交近三年(是指2023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2日止)已完成的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类似项目描述)项目业绩不少于1项”
3.第三章“供应商资格要求”-6项目主要人员及资格要求,由“服务团队总负责人为律所合伙人,执业时间不低于15年”修改为“服务团队总负责人为律所合伙人,执业时间不低于10年”
详见附件